![]()
![]()
《羊城晚報》1月28日A5版
潮聲低語,細浪呢喃。在廣東徐聞珊瑚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海浪悄然將大量石珊瑚碎枝送上沙灘。過去,當地村民常撿拾石珊瑚碎枝建房,這類老屋被譽為“會呼吸的房子”,冬暖夏涼;如今,“采捕珊瑚必被究”已深入人心,全國首份珊瑚礁司法保護令在此誕生,推動七部門組建“護礁聯盟”,民宿經營者主動提醒游客不要挖撿石珊瑚碎枝,人人皆成生態“哨兵”。
這一轉變的背后,始于全國首例涉采挖銷售石珊瑚碎枝案。此案促使人們重新審視:石珊瑚碎枝究竟是無用的廢料還是生態珍寶;裁判時應如何平衡民俗與法治,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
浮出水面:貨車驚現38噸石珊瑚碎枝
時間回溯至2020年6月的一個凌晨,一輛夜間行駛的大貨車引起了民警的注意,在高速收費站被攔下檢查,民警赫然發現車廂內是堆疊的一袋袋石珊瑚碎枝,經清點總重約38噸。一個從海灘延伸至市場的犯罪團伙隨之浮出水面。
原來,周某此前曾經轉賣珊瑚碎枝給在廣州開水族店的謝某某牟利,認識到這里面藏有商機后,他又在徐聞珊瑚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一帶,通過中間人馮某、鄧某雇傭村民在海灘上采挖珊瑚碎枝,村民們回憶:“一個白色塑料袋裝滿大概30斤,能賣15塊錢。”
采挖的碎枝被集中存放,等待轉運,由司機李某開車至存放點裝載這批石珊瑚碎枝,接上鄺某后二人輪流駕駛,將石珊瑚碎枝運送到在廣州經營水族店的謝某某倉庫處。收貨后,謝某某便安排散工對石珊瑚碎枝進行分揀、包裝、取貨、送貨。
案發后,水族店雇員劉某陳述:“我知道活體珊瑚禁止交易,但店里這些碎枝形態較小,不清楚是否受國家保護。”
經徐聞縣人民法院審理,一審認定周某等11名被告人均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五年,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其中謝某某、周某等9人不服,提出上訴。
焦點之辯:法律界定與量刑精度
案件上訴至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張春燕迅速鎖定兩大核心爭議:大自然“饋贈”的石珊瑚碎枝是否屬于野生動物制品?對采挖、運輸、銷售全鏈條上角色各異的參與者,如何實現罪責刑相適應?
為厘清答案,張春燕和同事展開了細致而全面的工作:
系統梳理法律法規并檢索類案,精準界定“野生動物制品”的司法含義。她親赴案發現場勘查,“站在保護區海灘上,眼前散落著大量石珊瑚碎枝,周邊無特殊圍擋,不遠處可見幾棟用石珊瑚碎枝砌成的房。”這一場景讓她直觀感受到歷史民俗與自然資源的交織。同時,她還走訪了廣東海洋大學、湛江市農業農村局等部門,咨詢石珊瑚碎枝的生態價值與作用。
經嚴謹論證,案件性質得以廓清。石珊瑚分泌的碳酸鈣構建起龐大的珊瑚礁,是眾多海洋生物的生存家園。石珊瑚屬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石珊瑚碎枝是其自然斷裂的骨骼,雖然被沖到岸上,仍兼具海岸防護、生態循環等關鍵功能。
法律層面,依據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動物的整體(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石珊瑚碎枝作為石珊瑚的骨骼,屬于野生動物的部分或衍生物,應當認定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石珊瑚的制品。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涉案對象是海邊常見卻易被忽視的‘碎枝’,且當地有使用其建房的習俗。審理中,我們充分尊重并考量了這一民俗。”張春燕指出,審理嚴格區分了日常“少量撿拾”與有組織的“大規模商業采挖”的本質不同。涉案人員在國家級保護區內大規模采挖售賣,對生態環境造成實質破壞,依法應予懲處。同時,她也強調,海灘采挖與直接破壞活體珊瑚、珊瑚礁的危害程度不同,因此需要更精準的量刑。最后,還應充分尊重并考量當地群眾在生活中使用石珊瑚碎枝建房的民俗。
為實現“罪責刑相適應”,湛江中院在二審中作出了階梯式、精細化的量刑:對賣家周某、買家謝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對參與居間倒賣、運輸的馮某等4人判處緩刑;對采挖石珊瑚碎枝的2名村民判決免予刑事處罰;對3名受雇店員宣告無罪。
司法延伸:從“辦理一案”到“治理一片”
通過辦理該案,張春燕了解到,即使碎枝已從活體珊瑚上脫落,其生態功能仍不可忽視,它們可稱為海洋生態系統的“基石”:這些碎枝為多種海洋生物提供了重要的棲息、覓食和繁殖場所;碎枝在海岸帶堆積,能有效減弱海浪沖擊,減緩海岸侵蝕;作為生態系統中的有機碎屑,它們參與營養物質的循環,支持底層食物鏈的運轉,因此大規模撿拾會破壞這種自然平衡。
一紙裁判不是終點。湛江中院以案為鑒,推動構建起“懲治+恢復+預防”的全鏈條保護網,形成了“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示范效應。
考慮到海灘上石珊瑚碎枝遍布、保護區周邊無特殊圍護,容易給群眾造成可以挖撿的印象,湛江法院聯合檢察機關發布全國首份《珊瑚礁司法保護令》,以禁令形式清晰列出9類禁止行為,在保護區立牌明示,既填補了珊瑚礁專項司法保護的空白,也讓規則一目了然。
同時,聯合保護區管理局設立全國首個珊瑚礁司法保護工作站,簽署協同保護協議;向農業農村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推動七部門建立“護礁聯盟”,完善重點海域智慧監測設施,健全非法采挖行為分級處置機制,協同各方力量進一步筑牢珊瑚礁保護屏障。
“如今,‘采捕珊瑚必被究’已經成為當地社會和群眾的共識。司法與行政的聯動也已成常態,會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在關鍵節點共同普法,犯罪線索及時移送,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的管理問題也會及時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反饋,形成保護閉環。”張春燕指出,該案作為全國首例認定石珊瑚碎枝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刑事案件,不僅明確了行為紅線,更以司法力量為海洋生態守護筑牢法治根基。
委員點評
![]()
張修玉
廣東省政協委員、廣東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文明與綠色發展研究所所長
司法護航生態環境保護
全國首例涉采挖銷售石珊瑚碎枝案的審結,不僅是一起個案的公正裁判,更是生態環境司法保護的標志性突破,其意義遠超案件本身,為全國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了“廣東樣本”。
該案首次明確了法律邊界。此前,對于自然脫落的珊瑚碎枝等衍生制品,缺乏明確的司法認定標準和處罰依據。該案填補了珊瑚碎枝在法律定性上的空白,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司法參照。其次,該案通過階梯式量刑實現了“懲治犯罪”與“引導治理”的有機統一。再者,該案激活了系統治理。海洋生態保護的難點之一在于“治理鏈條碎片化”,從而制約保護效能。海洋生態保護涉及多個部門,且非法采挖、運輸、銷售形成跨區域產業鏈,單一部門難以實現全鏈條管控。該案暴露了珊瑚礁保護的諸多治理短板,而這些短板的補齊過程正是系統治理能力提升的過程。案件審結后,湛江中院制發專項司法建議書、推動七部門組成“護礁聯盟”,會同檢察機關發出全國首份《珊瑚礁司法保護令》,實現了“辦理一案、護佑一海”的治理效果、保護從“個案應對”向“長效防控”轉變。
![]()
來源:羊城晚報 湛江中院
審核:黃慧辰
編校:何雪娜
采寫:郭思琦 曾潔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