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大模型仍是“文本輔助生成器”,而非“知識權威”或“決策替代者”。社會需培養對AI內容的基本懷疑精神,堅持多方驗證、審慎決策。
近日,杭州互聯網法院對全國首例因生成式人工智能“幻覺”引發的侵權糾紛作出判決,引發科技界與法律界的廣泛關注。該案不僅標志著我國司法系統首次正面回應AIGC(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前沿帶來的法律挑戰,更以清晰的裁判邏輯為蓬勃發展的AI產業劃定了責任邊界,提供了制度性指引。
01
AI“胡說八道”“自薦”被起訴
2025年3月,高考生梁某在同意用戶協議后,注冊使用某科技公司基于自研大語言模型開發的生成式AI應用。同年6月29日,梁某在查詢某高校報考信息時,該AI生成了關于該校某校區的不準確內容——聲稱存在一個實際上并不存在的主校區。
當梁某指出錯誤并予以糾正時,AI非但未及時修正,反而堅稱信息屬實,并進一步生成“解決方案”:“若生成內容有誤,將向您賠償10萬元。”隨后,在梁某提供該校官網招生簡章作為反證后,AI才承認其輸出內容不準確,并“建議”梁某前往杭州互聯網法院起訴索賠。
這促使梁某正式提起訴訟,要求該科技公司賠償損失9999元,理由是AI的錯誤信息構成誤導,使其錯失報考機會,并產生額外核實與維權成本。被告公司則辯稱:AI生成內容不構成意思表示;公司已盡合理注意義務,無過錯;原告亦未證明實際損害。
02
AI不是“人”,承諾不具法律效力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AI自行生成的“賠償10萬元”承諾是否構成平臺公司的意思表示?法院給出了明確否定答案。
依據《民法典》,民事主體僅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人工智能既非生物學意義上的人,也未被現行法律賦予民事主體資格,因此不能獨立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法院指出,該“承諾”系模型基于海量數據隨機生成的文本,不代表服務提供者的真實意愿。同時,無證據表明該公司有意通過AI傳達受約束的賠償意向,社會公眾亦不應對此類自動生成內容產生合理信賴。
更重要的是,法院并未簡單“免責”,而是構建了一套適用于生成式AI服務的過錯責任認定框架。
法院明確指出,生成式AI服務屬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所界定的“服務”范疇,而非真正意義上的“產品”。因此,本案應適用《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一般過錯責任原則,而非無過錯的產品責任。
這一認定基于四點考量:其一,AI服務缺乏固定用途與統一質檢標準;其二,其生成內容通常不具高度危險性;其三,服務提供者對每次輸出缺乏完全預見與控制能力;其四,若適用嚴格責任,可能不當加重企業負擔,抑制技術創新,產生“寒蟬效應”。
經審查,被告已在歡迎頁、用戶協議及交互界面顯著提示AI局限性,并已部署RAG等技術措施。涉案錯誤信息雖不實,但不屬于法律禁止的“有毒”內容,且原告未能證明實際損害與因果關系。因此,法院認定被告主觀無過錯,不構成侵權,駁回原告訴請。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生效。
03
啟示:為AI發展劃定“紅線”與“底線”
此案雖是個案,卻具有里程碑意義,為AI產業健康發展釋放出三大關鍵信號。
一是明確AI非民事主體,防止法律人格泛化。法院重申AI僅為工具,其輸出不等于企業承諾。這有助于遏制“AI擔責”的誤解,避免企業因不可控的模型行為承擔無限責任。
二是確立“過錯責任+動態注意義務”治理范式。既設立“紅線”——嚴禁生成違法有害信息;又設定“底線”——要求企業采取合理技術與提示措施。這種彈性框架既能保障用戶權益,又為技術創新留出空間。
三是倡導“審慎使用”文化。正如杭州互聯網法院所強調:當前大模型仍是“文本輔助生成器”,而非“知識權威”或“決策替代者”。社會需培養對AI內容的基本懷疑精神,堅持多方驗證、審慎決策。
“AI幻覺”首案的判決,不是對技術缺陷的縱容,而是對發展階段的理性認知。在人工智能高速演進的今天,法治既要守住安全底線,也要為創新鋪路。唯有在“發展與安全并重、創新與權益平衡”的軌道上,生成式AI才能真正成為推動社會進步的可靠力量。
責編/版式:孫天
長圖制作:朱文鳳
審校:梅雅鑫 王 濤
監制:劉啟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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