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信網《法治在線》欄目特邀北京達略(南陽)律師事務所鄭春君律師走進發布廳,為大家解讀侄子女能否繼承伯叔的遺產這一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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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的祖父母共育有三個兒子,陳某的父親排行第二。一次旅游途中,陳某的祖父母、父親不幸意外身亡,陳某的大伯身有殘疾且無兒無女。此后,陳某主動承擔起扶養照顧大伯的責任。2025年,大伯因病離世,未訂立遺囑,其名下留有兩套房產、60萬元存款,遺產處置問題引發爭執。陳某的叔叔認為,陳某并非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大伯遺產;陳某則主張自己享有代位繼承權,且對大伯盡了較多贍養義務,理應多分遺產。雙方各執一詞,最終訴至法院。
那么,陳某究竟能否繼承大伯的遺產?這一問題的核心,在于《民法典》中關于代位繼承的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明確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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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本案實際情況來看,陳某大伯去世前,其父母(陳某祖父母)、弟弟(陳某父親)均已離世,完全符合“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法定情形。陳某的父親作為大伯的弟弟,是法律認可的被代位人;陳某作為父親的直系晚輩血親,依法成為合法的代位繼承人,享有繼承大伯遺產的權利。
同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本案中,陳某長期扶養照顧殘疾且無子女的大伯,盡到了較多的扶養義務,因此在遺產分配時,法院可依法對其予以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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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代位繼承的范圍并非僅局限于孫子女、外孫子女代位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侄子女同樣可以通過代位繼承的方式,繼承伯叔、姑姨的遺產;若侄子女同時對被繼承人盡到了主要扶養義務,還可在遺產分配中主張多分。(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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