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當事人之間并非單純的市場主體間的買賣合同關系,而是具有特定身份關系的當事人基于一定目的而訂立。對于此種法律關系,不宜片面、機械地以表面合同形式予以處理,否則將發(fā)生法律后果與當事人真實意思嚴重偏離的不利后果。
![]()
訴訟請求
段某1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1.請求法院確認段某1與段某2之間于2018年8月27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于2021年5月19日解除;
2.請求法院判令段某2配合段某1將涉案房屋變更登記在段某1名下;
3.訴訟費用由段某2承擔。
一審查明
段某1與印某原為夫妻關系,雙方于2010年12月10日協(xié)議離婚。段某2為雙方所生之女。
1805號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原登記在段某1名下。
2010年12月10日,段某1與印某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1、涉案房屋歸二人共同所有,如有一方毀約,這方就自動放棄房屋所有權。2、共同撫養(yǎng)女兒,到女兒獨立生活為止。3、當環(huán)境改變后,辦理復婚手續(xù)。
2010年12月11日,段某1與印某辦理了離婚手續(xù),雙方簽訂的《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1、雙方之女段某2歸女方撫養(yǎng),男方付撫養(yǎng)費,每月付2000元整,至其獨立生活止。2、家庭財產已分清無糾紛。3、在段某1名下的涉案房屋歸男方所有。
2018年5月,段某1對外欠債本金500000元。
2018年6月11日,段某2幫助段某1償還了對外債務本息632000元。
2018年8月27日,段某1作為出賣人,段某2作為買受人,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段某1以1元的價格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段某2,該合同中未作其他約定。當日,段某1協(xié)助段某2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xù)。
2020年,段某1與段某2因涉案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問題產生爭議,2020年8月2日,段某1發(fā)微信給段某2:“那你打算明說,別再推諉了,是否想獨吞了。”段某2答復:“這房子是一家人的,之前怎么騙我媽凈身出戶的事我就不說了,我只是幫忙代持而已。你覺得賣房不需要三個人同意?所以還是您考慮下,為啥有這種結果吧。當然,我也會好好想想后果。”此后,段某1多次找到段某2和段某2丈夫的單位解決爭議,段某2的丈夫曾經(jīng)報警,但雙方糾紛并未得到解決。
2021年5月19日,段某1通過微信向段某2發(fā)送通知:“段某2,2018年8月27日,你與我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我將自有的涉案房屋出售給你,因你一直未履行合同義務。現(xiàn)通知你,該合同解除。特此通知。通知人:段某12021年5月19日。”段某2對此未作回復。
段某1以段某2未履行合同義務為由,訴至一審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于2021年5月19日解除,要求段某2將涉案房屋過戶給段某1。
一審庭審中,段某2主張涉案房屋之所以進行過戶,是因為段某1在2018年5月欠付巨額債務無力償還,便將涉案房屋抵押出去,其出資632000元幫助段某1償還了對外債務贖回了房屋,后經(jīng)家庭成員共同協(xié)商同意,段某1以買賣的形式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其本人名下,過戶的目的是為了保住父母的共同財產。該合同簽訂后,其向段某1支付的錢款也早已超出1元的合同標的,其不存在違約行為。段某2提交了涉案房屋過戶后為段某1購買衣物、報銷醫(yī)藥費、帶段某1旅游、通過微信向段某1轉款的證據(jù),段某1對證據(jù)的真實性均予認可,亦認可段某2為其償還債務的事實,但堅持認為段某2未向其支付購房款構成違約。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段某1與段某2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段某1以1元的價格將涉案房屋出售給段某2,雙方于合同簽訂當日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xù)。
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內容、合同履行情況及辦理房屋過戶的背景來看,段某1將涉案房屋過戶至段某2名下,僅是通過買賣形式實現(xiàn)房屋過戶的目的,買賣并非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段某1以段某2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對段某1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段某1可依雙方虛偽意思表示背后隱藏的民事行為涉及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另行主張權利。
據(jù)此,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段某1的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段某1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段某1與段某2于2018年8月27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為房屋買賣合同。
二、段某1與段某2簽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要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段某2辯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段某1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印某述稱,同意一審判決,不同意段某1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二審判決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無異,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二審審理中,段某1于二審中主張雙方實際成交價格為市場價值的一半,而非合同載明的價款數(shù)額。段某2與印某對此不予認可。段某1并未就其該項主張?zhí)峁┳C據(jù)予以證明。
再查,關于涉案房屋居住使用問題,涉案房屋由段某1與印某居住使用,現(xiàn)雙方各居一間。
本院認為,段某1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有二:
其一,根據(jù)本案現(xiàn)已查明的事實,段某1與其女段某2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中約定出賣人段某1以1元的價格將房屋出售予買受人段某2。根據(jù)雙方合同約定內容、履行情況,雙方雖然確履行了訂立存量房屋買賣的合同形式,但結合當事人之間身份關系及房屋過戶背景情況等因素分析,當事人之間并非單純的市場主體間的買賣合同關系,而是具有特定身份關系的當事人基于一定目的而訂立。對于此種法律關系,不宜片面、機械地以表面合同形式予以處理,否則將發(fā)生法律后果與當事人真實意思嚴重偏離的不利后果。據(jù)此,段某1主張雙方之間僅為房屋買賣合同,并以此為基礎要求解除該合同的訴訟理由,與客觀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支持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其二,即使按段某1主張單純以房屋買賣合同對本案予以分析,其訴訟請求亦不能成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解除合同須以法定或約定事由為依據(jù)。本案合同雙方僅約定1元對價,因存在段某2曾幫助段某1償還債務的客觀事實,且段某2于庭審中亦曾作出其向段某1支付的錢款早已超出1元的合同價款的抗辯。在此情況下,段某1主張段某2存在違約行為的訴訟主張已依據(jù)不足。段某1于二審中主張的房屋價款數(shù)額缺乏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據(jù)此,段某1并未享有合同解除權,其于2019年5月19日發(fā)送通知以及于本案中提起訴訟的行為,均不能產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綜上所述,段某1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