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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圖中是舒可心老師在我上一次博文下轉的評論。
我記得江老師的確曾有此問。
十多年間,我經常聽到學界和業界的專家批評:我國的信托,是假信托,都是影子銀行、放貸工具。
2.
信托成為影子銀行,當然是十分遺憾的事情。
不過,要反思:信托成為影子銀行,是不是銀行的供給不足呢?
信托成為影子銀行、成為貸款通道,并非信托公司的過錯。
更不是信托法的過錯(我不贊同很多將信托業的亂象歸咎于信托法不完善的觀點)。
信托放貸也并非十惡不赦。
在經濟快速發展期,離不開信托貸款的巨大功勞。(當然也得承認,某些領域經濟泡沫的膨脹乃至破裂,也有信托貸款和變相貸款的“功勞”)
3.
理想中的信托,是信托公司等受托人,利用信托的財產管理功能,和資產隔離功能,為投資/融資雙方和財富傳承提供法律框架。
但并不是說,有了信托法,有了監管規則的規范、引導,信托公司自然就能主動地、積極地把信托財產管理起來。
在我國信托業發展早期,
——大部分委托人能理解的信托財產管理運用方式也只能使貸款。大部分委托人甚至認為信托就是利息高一些的存款。
——融資方也不希望信托資金以權益投資的方式取得各種項目的剩余收益。
——多數信托公司也不具備權益性投資的項目選擇和投資管理能力。
所以說,信托貸款(以及各種明股實債)的信托產品盛行,是市場選擇的結果。
信托公司實際上并沒有太多選擇。
甚至可以說,連監管者也沒有多少選擇。
4.
在比較早的信托業監管規則中,貸款是法定的信托財產運用的主要方式。
在新修訂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30條)中,仍然保留了貸款作為信托財產的基本管理方式。
——雖然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的關系上,不是存款關系等債權債務關系,但是,信托財產的運用端,絕對不可以沒有債權式的運用方式。
日本信托業發展早期,普遍存在的也是貸款信托。
日本人更現實,直接認可貸款信托中可以兌付(保本保息),委托人的資金甚至可以得到存款保險的保護。
日本的金融監管機關似乎并沒有試圖扭轉貸款信托盛行的局面。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利率市場化,貸款信托,在日本基本消失了。
貸款信托是信托業發展早期的必然現象,不是洪水猛獸。
市場改變了,貸款信托會逐漸退出歷史舞臺。
5.
信托制度功能強大,有十八般武藝,只用做信托貸款,實在太可惜了。
我想,這或許是江老師遺憾的原因吧。
江老師離開我們已經兩年多了,懷念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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