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主管中國智慧工程研究會雷鋒精神工作委員會理事張添強)
罵人是否違法?在微信群里罵人也違法嗎?全國普法先進個人、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2026年起施行的新《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明確將“公然侮辱他人”的罵人行為是違法行為。但是否受法律規制,需要區分場景與程度。如私下口角相互辱罵且無人報警的情況一般不違法,但若發生在多人在場的公開場合(如街道、商場、會議室、微信群、朋友圈等),且內容含貶損、侮辱、捏造事實等性質,則可能觸發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因此,在公共場所和網絡中罵人是違法的,但是否擔責取決于是否滿足“公然性”“侮辱性”和“情節嚴重性”三大要件。
案例一:市民王燕和劉君是朋友關系,王燕向劉君借款1萬元,聲稱1個月后歸還。劉君通過微信向王燕轉款1萬元,王燕收到款后未打借條,但過了二個月亦未見王燕還款,后經多次催要,王燕將劉君的微信拉黑。劉君非常生氣,7月28日在大連市婦產醫院門診大廳偶遇王燕,劉君非常生氣,一個箭步沖上去抓住王燕的衣服領,高聲辱罵王燕,說王燕是“老賴”、“騙子”、“不要臉”,借錢不還還將自己拉黑,王燕見大聽人多無法解釋,便撥打了“110”報警電話,劉君一看王燕非但不還錢,還敢報警,又向王燕胸前吐了一口唾沫。
警察很快趕到,經調監控錄像證實,劉君全稱辱罵王燕,并向王燕身上吐唾沫,認定劉君當眾公然辱罵王燕,情節惡劣,大連市沙河口區公安分局依照修訂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劉君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市民宋林與黎針是朋友關系,一天黎針在一個有100多人的小區居民微信群中,說宋林在小區遛狗不拴繩,亦不清理狗屎。宋林看到微信群聊天記錄后非常生氣,伺機報復。一天,宋林牽著寵物狗帶著5歲兒子在小區玩耍,兒子要撒尿,宋林便用一個飲料空瓶接尿,正好遇到黎針,便上前質問,“為什么在業主微信群中造謠說我遛狗不拴繩?為什么說我不清理狗屎?”,說到激動處,順手將手中的飲料瓶中的尿液向黎針身上倒了下去,弄得黎針全身尿液。黎針非常生氣,撥打了“110”報警電話,警察很快趕來,經調取小區監控,認定宋林撥向黎針身上的液體是其兒子的尿液。大連市中山區公安分局依照修訂前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給予宋林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針對此二案例,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依照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及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及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擾、糾纏、跟蹤等方法,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情況,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強調一點,對于在辱罵他人并有滋擾、糾纏、跟蹤行為的,險依照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除給予處罰外,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責令其一定期限內禁止接觸被侵害人。對違反禁止接觸規定的,可再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可見,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比修訂前處罰要嚴,罰款幅度也上升了。
案例三:67歲的李巖是大連市普蘭店區一個地地道道的農民,他家的承包地與鄰居王虎家的承包地相鄰,王虎在自己的耕地上種蘋果樹,李巖家種玉米,王虎家的蘋果樹樹枝越過李巖家承包的耕地,影響李巖家承包的耕地上農作物的生長,雖經村民委員會多次調解,要求王虎家修剪自己家蘋果樹的樹枝,但王虎卻以各種理由置之不理。去年9月份的一天,李巖來到自己承包的耕地上,用鐵鍬把越過自己家地埂的蘋果樹樹枝進行修理,王虎的弟弟王豹恰好好路過,便用手機拍了兩段小視頻,當日通過“抖音”和“快手” 發到社交平臺上,并用文字注明: “評論一下這個東西怎么安排能有結果?”視頻跟貼評論中有許多對李巖侮辱性語言。李巖說,本來屯子都不大,大家相互都認識,王豹發的視頻沒有注明“前因后果”,導致有些不明真相的老鄉看到視頻后問我,是否是視頻上所說的,我故意毀壞別人家的果樹?李巖將王豹起訴到普蘭店區人民法院,要求立即刪除視頻,并向自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李巖、被告王豹均為農村居民,屯子不大,但被告快手賬號關注度較高,視頻跟貼評論量 98 條,粉絲量 1284 人。從評論內容看,有許多負面評論。從被告上傳視頻的配文看,“大家評論一下像這樣人怎么安排他”、“評論一下這個東西怎么安排能有結果”,主觀上有將視頻展示的內容引導公眾進行評論的目的,客觀上有部分公眾對原告的行為進行了負面評價,最終大連市普蘭店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在快手平臺上發表的視頻構成對原告人格權的侵害,賠償原告損失1000元,并在關注度高的快手平臺上向原告賠禮道歉。
針對此案,北京市盈科(大連)律師事務所的王金海律師說,《民法典》第1024條規定,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網絡是開放平臺,在網絡上以真人真事發布視頻,本身就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再配上帶有侮辱性的畫外音或文字,屬于在公共場合辱罵他人的行為,致被“曝光人”的社會評價降低、精神受損,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針對因辱罵導致受害人抑郁或自殺的嚴重情況,依照《刑法》第246條之規定,加害人構成侮辱罪和誹謗罪,即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但要強調的是,對于侮辱罪、誹謗罪屬于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如果受害人認為加害人構成犯罪,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在自訴過程中,如果加害人是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侮辱、誹謗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法律是剛性約束,但文明的自覺實踐,還要靠大家從心理上認同。沒有道德根基的法律,終將喪失實效與正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而罵人,本質上是無視他人的人格尊嚴,傷害他人的社會評價,甚至損害他人的精神狀況的一種暴力。公民在享有言論自由的同時,也要遵循“真實、客觀、尊重”的言語原則。不僅要謹言慎行,也要恪守道德與法律底線。這既是對他人的尊重,也是對自己的保護。從前述三個真實案例看,在網絡上和現實公共場所公然辱罵他人、向他人身上吐唾沫、潑尿液不是“小事”,而是有明確法律紅線的行為——輕則賠禮道歉、罰款甚至拘留,重則面臨刑事追訴。但是否違法的關鍵在于:是否“公然”、是否“針對特定人”、是否造成實質損害或惡劣影響。日常中發牢騷、情緒宣泄若未達公然侮辱程度,一般不構成違法,但仍建議恪守“真實、客觀、尊重”的言語底線。法律禁止罵人,既是對個體精神安寧的守護,又是對公共空間清朗的維護,更能夠從源頭預防更嚴重的違法犯罪發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中華民族的言語是豐富多彩的,希望市民遇事多“換位思考”,多一分耐心和包容,少一句惡語相向,多一句暖心話語,既能守住法律和道德底線,又能維護好人與人之間情分,確保家庭和社會和諧。
【未經作者授權,轉載與搬運文圖需注明出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