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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美之心,人皆有之。不少美容機構常采用預付卡模式與消費者建立合同關系,若服務過程中出現糾紛,消費者能否要求退還未消費余額?日前,月湖區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美容預付卡退費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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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楊女士為祛痘前往某美容院體驗服務,在店員的宣傳下購買了2000元護膚品及8000元面部身體護理卡,共計10000元。
辦卡當天,楊女士在接受一次護理后,發現兩頰出現過敏癥狀,并在網上查詢到所購產品市價遠低于其購買價格,遂要求退卡退款。與美容院協商未果后,楊女士訴至法院。
美容院稱,楊女士當場還做了脾胃、卵巢保養各1次,相關產品已開封使用,做完之后楊女士支付1萬元認購祛痘調理20次,肩頸、脾胃、卵巢保養各10次,上述項目護理原價合計為25957元,實收10000元。該產品屬于定制產品,也跟楊女士確認不宜退款退貨,且商品已經拆封,影響二次銷售,不同意退款。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女士雖未與美容院簽訂合同,但楊女士通過充值、接受美容服務等行為,已構成事實性的服務合同關系。美容合同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服務對象需自愿接受服務,不能強制其消費,作為消費者在對服務提供者失去信賴的前提下有權要求退卡,美容院的“不退不換”提示依法認定無效。
綜上,法院認為解除雙方合同較為合適。雙方合同解除后,依據公平原則,美容院應當將未消費的剩余款項退還給楊女士,故判決美容院除已消費款項共計需返還楊女士預付款8399元。后美容院上訴,鷹潭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美麗消費”需理性審慎,消費者應根據自身經濟情況和身體情況理性評估美容項目,簽約前務必仔細閱讀合同條款,明確退款規則。商家也要清楚若僅以產品已拆封為由拒絕全額退款或扣除高額成本,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憑單方主張產品無法繼續使用不能成為拒絕退款的充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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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二)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已經從其他經營者處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
當事人就消費者無理由退款作出對消費者更有利的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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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職位:主任律師
電話:400-697-0701
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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