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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秩序,保障和維護旅游消費者合法權益,營造良好有序的旅游市場環境,吉林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現公布4起旅游市場行政處罰典型案例。
一、吉林省某旅游有限公司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案
經查,吉林省某旅游有限公司在2024年組織的旅游活動(路線名稱:桂林+版納+桂林暖冬頤居45天)中,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違反了《旅行社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二、吉林市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向不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案
經查,吉林市某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在2025年1月“哈亞雪”冰雪旅游線路上使用無運營資質的小型商務用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給予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4300元,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吉林市某國際旅行社未經許可經營邊境旅游業務案
經查,吉林市某國際旅行社在未取得邊境旅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將海參崴常規4日游旅游業務以一定價格轉給具備邊境旅游業務資質的其他旅行社,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該公司沒收違法所得4248元、罰款10000元、責令停業整頓7日的行政處罰;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案
經查,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于2025年4月開始經營“松花湖游船+慶嶺活魚宴一日游”等旅游業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某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給予沒收違法所得784元,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責任人員給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警示:
合同是旅游消費的根本保障,既約束企業履約,也保障游客權益。旅行社應主動與游客簽訂合同,并留存代簽等相關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了從事旅游業務的前置許可條件,包括固定辦公場地、必備辦公設施、專業導游人員、繳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等,任何企業、團隊、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旅游業務均屬違法行為。
旅游者在出游時,一要事先查驗商家是否具備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選擇合法正規的旅行社;二要嚴格通過社交平臺提供的官方支付渠道完成交易,避免通過私人收款碼支付;三要保留交易憑證;四要警惕“戶外群”“優惠群”等發布的產品,此類產品問題較多、風險較大,需增強風險防范意識。
來源 | 吉林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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