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新增“旅客權益保護”章節,將現行法律中分散的旅客權益保護規定在法律層面予以體系化呈現。同時,新規定與國際航空旅客權益保護趨勢相契合,有利于提升我國民航業的國際形象和競爭力。
一、提升運輸合同透明度和公平性
針對運輸總條件告知不充分的問題,要求企業公布運輸總條件,并在售票等環節明確告知旅客。同時,明確運輸總條件是民用航空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應當包括客票銷售、退票與變更、乘機、行李運輸、不正常航班處置、旅客服務和投訴等旅客權益保護相關內容。
二、細化航班延誤和取消的處置規范
航班延誤和取消是近年來旅客投訴的焦點,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明確了企業三項義務。一是信息通告義務,要求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和機場運營人及時、準確發布信息通告,告知旅客延誤或者取消原因以及航班動態,強調信息發布的主動性和時效性。二是服務保障義務,要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做好客票變更、食宿安排等服務工作。三是應急協調義務,針對大面積航班延誤,特別規定了運輸機場運營人的組織協調和及時疏散責任,有助于在復雜情況下整合機場、航空公司等多方資源,形成保障合力。
三、健全投訴處理和反饋的閉環機制
新修訂的民用航空法要求企業構建公開、限時、反饋的投訴處理體系,明確對企業的投訴管理工作提出三項要求。一是渠道公開,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機場、航空銷售網絡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投訴受理方式。二是處理限時,要求企業按照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的規定,及時受理、處理投訴。三是結果反饋,明確要求企業及時向投訴人反饋相關情況,形成“受理—處理—反饋”的閉環,保障旅客的投訴得到回應。
(來源:民航局)
編輯|張 彤
校對|李季威
審核|程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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