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周某良盜竊案
審理法院:吉林省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23)吉06刑終76號
入庫編號:2026-02-1-221-001
關鍵詞:盜竊罪 詐騙罪 網貸 刷臉
裁判要旨: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被害人處分財物的工具或者信息后,在被害人無處分財物的意愿且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和占有被害人數額較大以上財物的,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一)基本事實
2016年6月,被告人周某良在保險公司工作期間為被害人李某香(時年67歲)辦理了保險產品。2021年2月,已離職的周某良因經商急需資金,前往李某香家中謊稱其保單有分紅可提取,并欺騙稱將分紅取出再存入后可免除后續保費。取得李某香信任后,周某良操作李某香手機,以其保險合同辦理抵押貸款44103.94元。貸款發放至李某香銀行卡后,周某良又用該手機注冊手機銀行、下載支付寶并綁定銀行卡,在李某香配合“刷臉”認證后,通過支付寶將44000元轉入自己賬戶。李某香直至2022年5月查詢保單時才發現貸款事實并報案。
(二)訴訟經過與爭議焦點
靖宇縣人民檢察院以詐騙罪提起公訴。一審法院認定周某良構成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周某良上訴后,白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被害人配合操作手機、進行人臉識別等條件后,秘密將網貸資金轉移占有的行為,應當認定為盜竊罪還是詐騙罪?
二、法律分析: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教義學界分 (一)兩罪區分的基本理論:處分意識的核心地位
刑法理論上普遍認為,盜竊罪與詐騙罪在構成要件上存在本質區別。盜竊罪是以平和手段違反被害人意志轉移占有,行為人取得財物的關鍵行為具有秘密性;詐騙罪則是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自愿”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物的關鍵行為是被害人的交付行為。
處分意識(或稱處分意思)成為區分兩罪的核心要素。處分意識包含兩個層面:1. 認知層面:被害人認識到自己在轉移特定財物的占有;2. 意志層面:被害人基于此認知而決定實施轉移行為。缺乏任一層面,均不成立詐騙罪中的“處分行為”。
(二)本案行為構造的遞進式分析
- 欺騙行為的性質與限度周某良實施的欺騙行為指向“提取保單分紅”這一虛假事實,該欺騙導致李某香產生了“操作手機是為了處理保單事宜”的錯誤認識。然而,欺騙內容與實際損害結果之間缺乏直接因果關系。李某香并未因該錯誤認識而產生“將貸款資金轉移給周某良”的處分意愿,欺騙行為僅為后續盜竊行為創造了便利條件,屬于盜竊預備階段的輔助行為。
- 被害人“配合行為”的刑法意義李某香交付手機、配合刷臉、提供身份證等行為,需置于其認知框架內進行評價。作為一名年近七旬、對智能手機及網貸操作不熟悉的老年人,其主觀認知始終停留在“辦理保單業務”層面。刷臉認證等行為在技術層面具有身份驗證功能,但在法律層面不等于財產處分授權。李某香對“正在申請貸款”及“貸款資金將被轉移”這一財產變動的核心事實完全不知情。
- 財產轉移的關鍵環節與秘密性特征本案財產轉移的關鍵節點并非貸款發放至李某香賬戶,而是周某良將資金從李某香支付寶轉入自己賬戶。在這一環節中:
- 行為手段的秘密性:周某良在李某香不知情的情況下操作手機、完成轉賬,該行為不具備詐騙罪要求的“公開性”特征。
- 財產損失的即時性:李某香的財產損失發生于資金轉入周某良賬戶之時,而此時李某香對賬戶資金變動毫無察覺。
- 占有轉移的單方性:周某良通過單方操作實現了對財物的非法占有,未經過李某香的意志參與。
現代支付技術的復雜性可能造成“授權外觀”與“真實意思”的分離。本案中,從技術記錄看,刷臉認證、密碼輸入等操作構成了系統認可的“授權”,但從刑法評價角度看,這些操作在被害人意識中僅是對“辦理保單業務”的確認,系統授權與刑法上的處分意思發生了實質性偏離。刑法評價應當穿透技術表象,探究行為人的真實行為本質與被害人的真實主觀狀態。
(四)與相似案件的區分適用
- 與“冒用型”詐騙的區別:若行為人欺騙被害人使其誤以為自己在處分特定財物(如欺騙點擊轉賬確認),可能構成詐騙。本案被害人連“處分財物”這一事實基礎都未認識到。
- 與“三角詐騙”的區別:三角詐騙中受騙人須具有處分被害人財產的權限或地位。本案中網貸平臺發放貸款是基于合同約定,并非基于李某香的處分意思,平臺也未被騙。
- 與“盜竊間接正犯”的契合:周某良利用李某香不知情的行為作為工具,秘密轉移財物,符合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為實施盜竊的間接正犯特征。
三、辯護思路反思與裁判要旨啟示 (一)可能的辯護路徑及其局限性
若從詐騙罪角度辯護,可能主張:1. 周某良實施了欺騙行為;2. 李某香基于錯誤認識配合操作;3. 該配合行為導致財產損失。然而,這一路徑的致命缺陷在于無法證明李某香具有處分貸款資金的意識。欺騙行為與財產損失之間介入了周某良獨立的秘密轉移行為,切斷了詐騙罪要求的直接因果關系。
(二)裁判要旨的理論與實踐價值
本案裁判要旨明確:“行為人通過欺騙手段獲取被害人處分財物的工具或者信息后,在被害人無處分財物的意愿且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和占有被害人數額較大以上財物的,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這一要旨具有三重意義:
- 方法論意義:確立了“先判斷處分意識,再定性行為性質”的分析邏輯,堅持了主客觀相統一的刑法原則。
- 類型化意義:為利用新型支付技術實施的侵財案件提供了裁判范式,特別是涉及“刷臉”“授權操作”等混合行為的案件。
- 價值導向意義:強調對弱勢群體(如老年人)的特殊保護,避免因技術復雜性而弱化對被害人真實意思的探究。
- 審查重點應置于財產轉移的關鍵環節:在混合行為案件中,應當識別導致財產占有發生實質性轉移的具體行為,并分析該行為發生時被害人的認知狀態。
- 注重對被害人認知能力的實質性考察:對于涉及技術操作、金融產品等專業領域的案件,應結合被害人的年齡、知識水平、使用習慣等因素,判斷其真實理解程度。
- 把握欺騙行為在犯罪構成中的體系定位:區分作為犯罪手段的欺騙與作為獲取便利條件的欺騙,前者直接導致財產處分,后者僅為實施其他犯罪創造條件。
本案反映了傳統侵財罪名在數字支付場景下面臨的解釋挑戰。隨著生物識別、自動支付等技術的普及,形式上的“授權行為”與實質上的“處分意思”可能進一步分離。司法實踐應當堅持實質解釋立場,避免將技術流程等同于法律意思表示,維護刑法評價的獨立性與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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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和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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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明律師|乾成
陳明,北京乾成律師事務所 高級合伙人、刑事業務部副主任、專職律師
社會職務:朝陽區律師協會刑委會委員 北京外國語大學兼職導師
教育背景:中國政法大學 刑法學碩士
執業領域:刑事辯護、刑民交叉、公司犯罪與企業合規
職業背景:陳明律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專業,畢業后跨專業以第一名的成績考入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專業學習,讀研期間以全校第一名的成績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2010年獲刑法學碩士學位。
碩士畢業后以公務員考試第一名的成績考入北京市某區法院,長期從事刑事審判工作,先后擔任法官助理、審判員等職務,參與審理了一系列在北京市乃至全國有重要影響的刑事案件,如北京市第一例由基層法院審理的政治性案件、北京市第一例強制醫療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信用卡套現案件、北京市涉案金額最大的侵犯著作權案件、某未成年人性侵案、某互聯網公司涉黃案等,發表過多篇刑事審判業務專業文章,對刑事審判程序及實體內容均有深入研究。
2016年從法院辭職,先后擔任中國電信集團公司法律部高級經理、宜信金融集團風控部副總監等職務,負責集團法律糾紛案件、法律風險防控等工作,積累了豐富的民商事訴訟、公司法律事務處理經驗。2020年開始以律師身份執業,執業以來辦理多起具有重大影響力的刑事案件,取得了當事人及司法機關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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