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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結束后,書記員遞來一疊厚厚的庭審筆錄讓你簽字——這時候你是匆匆掃一眼就落筆,還是逐字逐句核對?太多當事人因為簽字時的疏忽,把本可以翻案的線索親手埋進卷宗。庭審筆錄是證明所有法定程序已經履行的唯一權威文書證據,它既是過程的記錄,更可能是你翻案時最有力的武器。
最高院對此有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四條要求書記員必須詳細記載七大類事項,而這些記載點恰恰就是翻案的突破口。今天我把這些要點重新梳理,按照實戰中的重要性排序,幫你找到可能被忽略的關鍵線索。
第一,看準"自認"這把利刃。庭審中對方隨口一句"這筆錢我確實收到了"或"合同是我簽的",只要被記入筆錄,就構成法律上的自認。根據《民事訴訟法》,自認事實對方無需再舉證證明。更關鍵的是,對方的自認可以直接成為你方的證據。我曾代理過一起借貸糾紛,被告在庭審中無意中承認過還款期限,這份筆錄后來成為推翻原審認定的重要籌碼。所以翻案時務必逐字檢索筆錄,尋找對方對你有利的陳述。
第二,證據認定環節的邏輯漏洞。正常的質證流程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質證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然后互換。但實戰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你對對方證據提出了詳細質證意見,法官卻在判決書中直接采納,未給出任何解釋說明。這種"筆錄有質證,判決無論證"的情形,往往意味著事實認定不清或證據采信違法,是申請再審的典型理由。特別要注意法官當庭對證據的疑問和詢問,這些細節若與最終認定矛盾,就是突破口。
第三,程序違法的"鐵證"——回避記錄。申請回避必須提交書面申請,并要求書記員記入筆錄,法院的駁回決定同樣要記錄。很多人忽略了這一點,但程序正義是實體正義的底線。如果你事后發現承辦法官與對方當事人是同學關系、存在利益往來,而當初提出的回避申請及法院處理都明文記錄在案,這份筆錄就是證明程序違法的最直接證據,足以動搖整個判決的根基。
第四,爭議焦點的"明"與"暗"。法官應當在庭審中概括爭議焦點,并圍繞焦點展開詢問。但有些筆錄里沒有明確的"本案爭議焦點為……"這樣的表述,這時候要看法庭調查階段法官的提問方向。如果判決認定的事實超出了庭審調查范圍,或者對未歸納為焦點的問題作出了裁判,就構成"判非所審"。比如庭審一直圍繞合同效力爭論,判決卻直接認定違約責任,這種錯位就是程序硬傷。
第五,撤訴與和解的"后悔藥"。撤訴或調解結案的,法院必須制作筆錄由雙方簽字確認。如果你簽完字才發現對方隱瞞了關鍵財產信息、或者受到了脅迫欺詐,這份筆錄就是你請求恢復審理的憑證。筆錄中記載的協商過程、雙方陳述,能還原當時的真實情境,證明意思表示存在瑕疵。
第六,訴訟權利的行使痕跡。你當庭申請調查取證、要求財產保全、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這些訴求有沒有被記錄?權利行使了但筆錄沒記載,等于沒行使。翻案時要核對:你提過的申請,筆錄里有沒有;法院當場是同意還是駁回,理由是什么。如果法院對你合法的申請置之不理且未記入筆錄,屬于剝奪訴訟權利。
第七,權利義務告知的形式審查。這部分通常是筆錄開頭的固定模板,法官當庭宣讀、詢問雙方是否聽清。雖然翻案價值相對較低,但也要確認筆錄中包含此項——如果連基本的程序告知都缺失,本身就是嚴重的程序違法。
需要提醒的是,簽字前的核對至關重要。因此,我們每次都會建議當事人:不要急著簽字,逐頁核對,發現記錄與自己陳述不符,立即要求書記員更正。筆錄一旦簽字確認,就視為你對內容的認可,日后再想以"記錄錯誤"為由推翻,難度極大。
最后,附上一個快速自查表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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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筆錄不是開庭的"流水賬",而是程序正義的"體檢報告"。學會從中讀取信息,才能在翻案時找到那把打開新局的鑰匙。
來源: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20修正)第二十四條及相關實務經驗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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