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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細讀之下,筆者赫然發現,其實施細則卻語焉不詳,彈性極大,極易引發爭議。這則發布于2012月23日下午五點多的啟事,像一份匆匆草擬的備忘錄,而不是經過深思熟慮的制度文本。它試圖用"隔年"兩個字解決學術資源過度集中的難題,卻制造了一個新的不公平陷阱。這個陷阱隱藏在時間計算的細節里,對2025年第1期和第12期發文的作者,意味著截然不同的等待周期。前者要熬夠24個月,后者只需等待13個月。同一年發表,待遇天差地別,這哪是什么公平分配,這是在用粗糙的制度,掩蓋新的不公正。
法律人講究權利義務的明確性,講究規則的普適性與可預期性。一部法律如果規定"隔年處罰",卻不說明從哪天起算,必然會被視為惡法。一個期刊規定"隔年用稿",卻不界定"隔年"的起止點,同樣難以服眾。2025年1月刊文,要等到2027年1月,這是兩年。2025年12月刊文,也要等到2027年1月,這算隔年嗎?從2025年12月到2027年1月,跨越了2026這個"隔年",確實符合字面意思。但兩個作者的等待時間,一個是整整兩年,一個是一年零一個月。這種差距,用"隔年"二字輕輕帶過,未免太過敷衍。法律講究同等情形同等對待,這是基本原則。同樣是2025年發文,只因為期次不同,就享受不同待遇,這有違公平的本意。
誠然,期刊不是法院,不必像司法解釋那樣嚴謹到標點符號,但《法學》畢竟不是普通雜志,它是中國法學研究的標桿性期刊之一,它的規則理應體現法學的基本素養。如果連時間起算點都不說清楚,如果連"隔年"指的是"完整年度"還是"跨越年度"都不加說明,如何讓法學界信服?如何讓投稿者依規行事?一個模糊的規則,執行起來必然依賴編輯部的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一旦介入,人情、關系、網絡就有了運作空間。規則越模糊,操作越靈活,離最初的公平目標就越遠。
有人可能會說,這是小題大做。只要有心限制多發,細則上的瑕疵可以后續彌補。但問題正在于此。一個倉促出臺的規則,暴露的是決策過程的不周延。這種不周延,和學術資源分配的嚴肅性,形成了刺眼的反差。我們指望用制度限制學術大佬的資源壟斷,結果制度本身漏洞百出,反而可能讓善于鉆營者找到新的縫隙。想想看,如果某位高產作者2025年12月剛發一篇,2027年1月又能再發,他損失的不過是13個月。而如果他的競爭對手2025年1月發了文章,那就要等到2027年1月才解禁,整整兩年不能在這個頂刊露面。這個競爭對手,很可能是沒有退路的青年學者。他不能像大佬那樣,文章被拒還有幾十家期刊等著搶。對他而言,《法學》的一篇可能就是全部。規則的粗糙,懲罰的恰恰是那些最守規矩、最沒有議價能力的人。
這讓人想起某些法律條文,看似正義凜然,實則含糊其辭,最終解釋權落在執行者手里,結果事與愿違。隔年用稿制如果缺少實施細則,可能會陷入同樣的困境。什么是"發文"?合作發表怎么算?如果一位學者2025年作為二作發了一篇,2026年能否作為一作再發?這些問題,啟事里只字未提。法律人都知道,權利界定不清,必然引發糾紛。投稿規則不明,必然引發投機。編輯部或許可以憑借權威地位,事后解釋、個案處理。但這種依賴權威而非規則的治理方式,正是學術界的舊病灶。我們批判學閥,批判小圈子,不就是因為資源分配看人下菜碟嗎?現在竟然用一個模糊的規則來對抗這種積弊,何其諷刺?
更嚴重的是,這種規則制定方式,違背了法律人應有的思維方式。法律訓練讓我們追求邏輯的嚴密,語言的精確,后果的預判。一個知名法學期刊,在制定自身規則時,卻表現出對精確性的漠視,這極可能令它的學術公信力打折。一個缺乏形式正義的規則,很難實現實質正義。時間計算的bug,看似技術細節,實則關乎整個規則的正當性基礎。
當然,這個規則的本意值得肯定。限制多發,擴大作者群,向青年傾斜,這些目標都切中要害。中國法學界確實存在發表資源過度集中的問題。少數知名學者,憑借人脈、地位、影響力,在各大頂刊輪番登場。他們的文章未必篇篇精品,但他們的名字就是敲門磚。這種馬太效應,讓年輕學者苦不堪言。你辛辛苦苦做研究,卻發現通往頂刊的大門,早就被預定了。隔年用稿制,試圖用時間冷卻的方式,打破這種循環。這種嘗試,需要勇氣,也需要智慧。
但勇氣不能替代審慎,善意不能豁免嚴謹。一個好的制度,意圖與效果必須統一。如果因為技術缺陷導致效果南轅北轍,再善良的初衷也會落空。與其事后打補丁,不如事前想周全。編輯部既然已經邁出了這一步,何不走得更遠一點,把細則制定清楚?比如,明確起算點。是從發文之日算起,還是從期刊出版之日算起?比如,明確解禁時間。是"隔一整年",還是"跨越一個年度即可"?比如,明確合作發表的處理。是按全部作者算,還是按第一作者算?比如,明確例外情形。筆談、綜述、紀念文章,是否也在限制之列?這些細節,投稿者有權知曉,編輯部也有義務說明。
更深層次講,隔年用稿制只是治標之策。真要擴大作者群,讓青年學者有出頭之日,還需要更系統的改革。比如,設立青年學者專號,比如,公開每篇文章的審稿意見。這些措施,比單純限制發表頻率,更能從根本上改善生態。但所有這些措施,都有一個前提,那就是規則必須清晰,執行必須透明。否則,再好的制度,也會在人治的傳統中變形走樣。
《法學》的啟事,已經引發了學界的關注和討論。這種討論,本身就是進步。但討論不能止于點贊或吐槽,應該指向建設性方向。編輯部不妨廣開言路,聽取意見,然后出臺一份詳盡的實施細則。這份細則,應該體現法律人的專業水準,應該讓所有投稿者看得懂、算得清、能預期。它應該是一份法律文件,而不是一份道德倡議。時間計算的公平性,只是底線要求。真正的公平,是讓青年學者的文章,能夠得到與大佬文章同等認真的對待,是讓質量而非名頭,成為發表的唯一標準。
我們生活在一個規則社會。規則的好壞,決定社會的成色。學術圈也不例外。隔年用稿制邁出了第一步,但這一步有點踉蹌。現在需要做的,是穩住身形,把腳步踏實。出臺實施細則,不是自找麻煩,而是自我完善。一個敢于自我完善的期刊,才能真正贏得尊重。它的規則,才會成為其他期刊跟進的典范。否則,這個看似創新的舉措,最終可能淪為一場姿態性的表演。表演過后,資源依舊集中,青年依舊困頓,改變的只是一個說法,而不是實質。
時間不等人。2026年1月眼看就要過去,投稿者們正在算賬,算自己的等待周期,算自己的發表規劃。他們需要一個明確的規則,而不是一個模糊的承諾。編輯部手里掌握著解釋權,這個解釋,應該盡快公之于眾。法律人制定規則,講究征求民意、公開發布、統一實施。期刊規則雖然不必如此繁瑣,但精神應當一致。畢竟,我們天天在課堂上教學生程序正義的重要性,自己總該先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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