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19日,隨州市消防救援支隊曾都大隊消防監督員在工作中發現一餐飲場所兩名工人正在進行動火作業,經現場核查,兩名工人屬于違規動火作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分別對兩人處以2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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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該餐飲場所地處青年路核心繁華路段,周邊沿街商鋪密集,且緊鄰五眼橋菜市場與婦幼保健醫院,人員流動頻繁、場所性質特殊。一旦發生火災,極易造成大規模的火勢蔓延和群死群傷的火災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事發當日,消防監督員對周邊沿街商鋪進行隱患排查時,發現一處餐飲場所內有火星頻繁竄出,疑似存在動火作業行為。隨即進入現場核查,發現兩名工人正使用焊機拆除二樓樓梯扶手,作業現場既未配備滅火器,也無專人進行現場看護,更嚴重的是,經詢問確認,兩名工人均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屬于無證違規動火作業。
消防監督員當即叫停該違規動火行為,向工人及店鋪負責人嚴肅指出違規動火作業的危害及潛在的嚴重后果,并結合近期國內典型違規動火引發的火災案例,現場開展消防安全警示教育,以案釋法敲響安全警鐘。隨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違規動火作業人員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知識科普
什么是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是指:能直接或者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和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普法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可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指示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消防提醒
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等
可能產生火焰、火花的動火作業時
一定要持證上崗
務必提前完成動火報備
配備足額滅火器材并安排專人全程看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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