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1日晚,湖南郴州汝城縣一名二年級男孩用打火機點燃沿街商鋪門口的泡沫箱,火勢迅速蔓延至附近礦泉水箱,后被鄰居用滅火器撲滅。男孩還沿著商鋪逐個嘗試點火,因材質不易燃未釀更大事故。
孩子對玩火危險認知不足
不僅會危害自身安全
也會對他人造成損害
監(jiān)護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普法時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已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若此類玩火行為擾亂公共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因行為人未達行政處罰責任年齡不予處罰的,公安機關可對其監(jiān)護人予以訓誡;若行為造成財產(chǎn)損失,監(jiān)護人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將依法承擔相應行政法律后果。
若該行為引發(fā)重大財產(chǎn)損失、人員傷亡等嚴重危害后果,雖行為人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其監(jiān)護人仍需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監(jiān)護人還可能面臨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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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無小事,防患于未“燃”!
這一次是店家及時兜底
未造成嚴重后果
各位家長朋友一定引以為戒
加強孩子的安全教育
明確告誡孩子
不玩火、不碰火
遠離危險,守護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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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廣東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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