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江蘇連云港東海縣人,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教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系,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2023年12月19日,務工人員薛某(化名)經楊某(化名)介紹,到某建筑公司承接的工地上做臨時工雜工,工作地點涉及昌平區南邵鎮路勁世界城商場及十三陵鎮胡莊公交站旁工地,工資按日結算,每日180元,薪酬由楊某代為發放。同年12月27日上午8時許,薛某在十三陵鎮胡莊公交站旁工地操作攪拌機打灰時,因設備故障進行維修,不慎被攪拌機皮帶攪傷右手大拇指,隨后被送往北京市昌平區醫院治療,住院1天,經診斷為右手拇指皮裂傷、開放性損傷伴指甲損傷及遠節指骨開放骨折,該建筑公司為其承擔了醫療費用。
為申請工傷認定,薛某曾向昌平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與該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2024年4月18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認定薛某由楊某招聘、管理并發放工資,與建筑公司之間不具備人身、經濟及組織從屬性,駁回其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但同時明確依據相關規定,若薛某在施工期間因工傷亡,該建筑公司應承擔工傷主體責任。該裁決已生效。
2024年5月13日,薛某以該建筑公司為工作單位,向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昌平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了仲裁裁決書、診斷證明等材料。昌平區人社局受理后,依法向建筑公司送達了限期舉證通知書,該公司提交材料稱不認可薛某受傷為工傷,主張雙方無勞動關系,薛某系擅自操作致傷。經調查核實,昌平區人社局于2024年7月12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為薛某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認定為工傷。
某建筑公司不服該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昌平區人社局作為轄區社保行政部門,具有工傷認定職權,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及《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作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且建筑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主張,故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建筑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其與楊某并非轉包關系,楊某僅為水電工兼法定代表人助理,在法定代表人回鄉期間代管工地,薛某工資由楊某代發,不應由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可一審法院證據認證意見及事實認定,認為建筑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楊某無轉包關系,其上訴理由不成立,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來源: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5)京01行終798號行政判決書。
裁判要旨: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交由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施工,該自然人招募的勞動者在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承包單位應作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該責任不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為前提。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據調查核實的事實,結合《工傷保險條例》中“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工作原因”工傷認定要件及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若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支持。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持有異議的,應承擔舉證責任,無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的,需承擔舉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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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理透視:工傷保險責任與勞動關系的分離適用
本案核心爭議在于,建筑公司與薛某無勞動關系的情況下,為何仍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對此,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分析指出,這一裁判結果體現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保障勞動者權益優先”的立法精神,突破了“勞動關系是工傷保險責任前提”的傳統認知,通過法律擬制明確了違法轉包情形下的工傷責任歸屬。
張萬軍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明確規定,用工單位違法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該組織或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同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也進一步細化了該規則,明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需承擔相應工傷保險責任。這兩條規定構建了“違法轉包-責任兜底”的責任承擔模式,其立法目的在于規制建筑行業普遍存在的違法轉包、分包亂象,避免用人單位通過層層轉包規避工傷保險義務,最終保障勞動者在工傷后能獲得有效救濟。
從法理層面看,工傷保險責任與勞動關系的分離適用,本質是對勞動保障法律關系的擴張解釋。傳統工傷保險以勞動關系為基礎,但建筑行業中臨時工、農民工群體流動性大,用工關系復雜,若嚴格恪守勞動關系前提,大量因違法轉包導致的工傷勞動者將無法獲得保障。張萬軍強調,本案中仲裁委員會雖駁回了薛某確認勞動關系的請求,但明確建筑公司需承擔工傷主體責任,正是這一法理的具體體現——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與否,關鍵在于勞動者是否在從事承包業務過程中受傷,而非是否與承包單位存在直接勞動關系。
此外,本案也凸顯了工傷認定中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張萬軍指出,這一規則充分考慮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舉證能力差異,用人單位作為用工管理者,掌握著施工管理、人員招聘、工資發放等核心證據,若其無法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受傷并非工傷,需承擔舉證不利后果。本案中,建筑公司主張薛某系擅自操作致傷,但未提交有效證據佐證,且其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未及時提出與楊某不存在轉包關系的完整抗辯,二審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材料因超期舉證未被采納,最終承擔了敗訴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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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業警示:規范用工是防范工傷責任風險的關鍵
張萬軍結合本案提醒,建筑行業是工傷事故高發領域,尤其是臨時工、農民工群體的工傷認定糾紛頻發,本案為建筑企業規范用工行為敲響了警鐘。實踐中,部分建筑企業為降低用工成本,通過委托自然人招募工人、日結工資、不簽訂書面協議等方式規避用工責任,殊不知這種“靈活用工”模式背后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首先,企業需明確違法轉包、分包的法律后果。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建筑企業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即便雙方約定“一切工傷責任由自然人承擔”,該約定也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建筑企業仍需作為責任主體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張萬軍建議,建筑企業在分包工程時,必須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并簽訂書面分包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對分包單位的用工管理進行監督,避免因分包單位違法用工引發自身責任。
其次,企業應規范臨時工用工管理,摒棄“無勞動關系即無責任”的錯誤認知。即便與勞動者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或臨時用工關系,只要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企業仍可能因存在過錯或違法用工行為承擔責任。張萬軍提出,建筑企業應建立健全臨時工用工登記制度,明確工作內容、工作范圍及安全操作規范,為臨時工購買工傷保險或商業意外險,降低工傷事故后的賠償風險。同時,在發生工傷事故后,應及時救治傷者,配合社保行政部門調查,避免因拖延、隱匿證據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
對于勞動者而言,張萬軍也給出了維權提示。臨時工在入職前應盡量確認用工單位信息,保留好工作證、考勤記錄、工資轉賬憑證、工友證言等證據,便于發生工傷后證明用工關系及受傷事實。若用人單位拒絕承擔工傷責任,勞動者可先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確認勞動關系或工傷主體責任,再向社保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對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同時,勞動者在工作中應遵守安全操作規范,避免因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受傷,影響工傷認定及待遇主張。
張萬軍強調,工傷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保障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益,建筑企業作為用工主體,應切實履行法定義務,規范用工行為,這既是對勞動者負責,也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本案的裁判結果再次明確,任何試圖通過違法轉包、規避管理來逃避工傷保險責任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最終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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