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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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觀點】
《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因病需請假的,應當提供市級醫院(不包含診所)開具的證明。
員工請病假過程中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醫院證明,在請假申請未獲批準的情況下連續三天未到崗上班,公司根據規章制度的規定視為曠工,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粵民申12582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張某甲,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漢族,身份證住址安徽省臨泉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某(惠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
法定代表人:王某。
再審申請人張某甲因與被申請人某(惠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不服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粵13民終XX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某(惠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制定了《惠州公司員工手冊》、某(惠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司考勤管理制度》,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并已告張某甲。
《惠州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因病需請假的,應當提供市級醫院(不包含診所)開具的證明。
張某甲在某(惠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請病假過程中并未提交符合要求的醫院證明,張某甲在請假申請未獲批準的情況下連續三天未到崗上班,某(惠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根據某(惠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規定視張某甲曠工,在征得公司工會同意后,張某甲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違反法律規定。
據此,一、二審法院認某(惠州)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司合法解除張某甲的勞動關系,張某甲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訴請不予支持,并無不當。
張某甲申請再審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等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對本案事實的認定,本院不予采信。
綜上,張某甲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應予再審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張某甲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金錦城
審判員:強 弘
審判員:陳慧峰
二O二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曾銀苑
林冰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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