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法院案例:月薪1萬5,加班費卻按1900作為基數算?高院:并無不當
(2025)粵民申364號
裁判要點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加班工資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1900元/月,勞動者主張按月工資總收入15000元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缺乏法律依據。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5)粵民申36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武某甲,男,1974年12月9日出生,漢族,住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珠海某資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珠海市香洲區
法定代表人:黃某。
再審申請人武某甲因與被申請人珠海某資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粵04民終246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本案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勞動合同糾紛。關于某公司應向武某甲支付多少加班工資的問題。
首先,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原審法院結合武某甲、某公司的舉證情況,認定武某乙和節假日的加班時長,并無不當。
另外,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的規定,加班工資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
武某甲與某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1900元/月,武某甲主張按月工資總收入15000元為基數計算加班工資,缺乏法律依據,原審法院根據在案證據,對武某甲該項主張不予采納,并無不當。
至于其他事項二審已經詳細論述,不再贅述。武某甲申請再審的理據不足,其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武某甲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李 磊
審判員:陳慧峰
審判員:劉智敏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曾銀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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