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加盟,作為新經濟業態中常見的經營模式,在活躍市場、促進就業的同時,也伴隨著一系列法律風險。當加盟商經營不善、負責人失聯時,管理公司為維護網絡穩定墊付的工資及費用能否追償?系統生成的經營欠款是否有效?違約金又該如何認定?
1月14日,頭屯河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庭長張麗華介紹,該庭速裁審判團隊審結的一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件,為類似糾紛的處理提供了裁判指引。
案情回放:
加盟網點后負責人失聯
某物流公司為了擴大業務,與一家知名快遞公司簽訂了系列合作協議,成為快遞公司一處網點的加盟商。
2024年初,該物流公司經營出現異常,拖欠員工工資及各項費用,其法定代表人隨后失聯。為保障快遞網絡穩定,快遞公司代為墊付了員工工資9.7萬余元及電、暖、物業費共計7700余元,并結清了物流公司加盟網點經營期間產生的系統欠款4.9萬余元。
近日,快遞公司將該物流公司訴至法院稱,其行為構成根本違約,訴請法院判令對方返還全部墊付款、支付經營欠款及違約金共計18萬余元。
“我們是協商后退網,并非擅自違約。”被告物流公司負責人辯稱,其并未失聯,且快遞公司墊付費用未經自己同意,可用網點資產抵扣;對系統生成的經營欠款金額不予認可。
案件審理中,經法官征詢,雙方均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希望快速解決糾紛。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快遞公司、被告物流公司簽訂的系列協議合法有效。物流公司作為獨立經營主體,負有自行支付員工工資、經營費用的合同義務。在其法定代表人失聯、未履行上述義務并可能導致損失擴大的情況下,快遞公司為維護網絡穩定代為墊付,行為合理且必要,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物流公司應予返還。
關于經營欠款,根據協議約定,雙方結算以系統數據為準,物流公司未在約定期限內提出異議,視為認可。快遞公司主張抵扣保證金后的剩余欠款4.9萬余元,予以支持。關于違約金,快遞公司主張按總金額30%計算過高。綜合考慮物流公司違約情節、快遞公司實際損失(主要為資金占用損失)等因素,依法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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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判決物流公司以經營欠款為基數,按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1.3倍支付資金占用損失3000余元。因本案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注意留存證據以防糾紛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新業態加盟合同糾紛。”該案的承辦法官艾孜買提江·阿爾肯說,核心在于加盟商“失管”“失聯”后相關責任的認定。
通過本案裁判明確了以下四點,為新業態加盟和管理提供參考:
一是新業態經營需嚴守合同底線。加盟合同是維系品牌方與加盟商權利義務的核心,雙方均應恪守約定。加盟商經營遇困時,應通過協商、合法退網等正當途徑解決,而非消極失聯,否則不僅會放大自身損失,還需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物流公司未完成合法退網流程及善后事宜,即便曾溝通退網意向,仍構成違約。
二是墊付費用的合理性認定。品牌方為保障網絡穩定、防止損失擴大而墊付的必要費用,有權向違約加盟商追償。本案中快遞公司墊付工資是為保障勞動者權益和網絡運營,墊付水電物業費是為避免快遞服務完全停滯,均屬于履行減損義務的合理行為,依法應得到支持。
三是小額訴訟程序的高效價值。本案訴訟標的雖超出小額標準,但經雙方同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現了“一裁終局”。相比普通程序,小額訴訟審理周期短、程序簡便,能快速定分止爭,減少當事人訴累,尤其適合新業態糾紛中企業對效率的迫切需求,為市場主體節省了時間和維權成本。
四是舉證責任不可忽視。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本案被告雖提出多項抗辯,但均未提交有效證據證實,最終承擔了舉證不能的后果。
艾孜買提江·阿爾肯提醒:市場主體在經營中應注意留存溝通記錄、結算憑證等證據,為維權提供保障。
來源 | 新疆網 作者 | 饒俊華 版式 | 麥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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