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劉夢
![]()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與被告李某系朋友關系。2023年5月,王某以李某未償還2022年10月的10萬元借款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李某還本付息,并提交了一張落款日期為2022年10月的《借據》,載明“今借到王某現金10萬元,月利率1%,于2023年4月還清”,落款處有李某簽名。
被告李某辯稱,案涉《借據》系其在醉酒狀態下應王某要求簽署,雙方實際并未發生借款交付,王某從未向其支付過10萬元款項。庭審中,王某稱借款系現金交付,交付地點為其家中,但無法提供取款記錄、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佐證;李某則申請證人張某出庭作證,張某陳述曾在王某家見到二人飲酒,后王某拿出借據讓李某簽字。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民間借貸合同系實踐性合同,出借人主張借貸關系成立,需同時舉證證明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兩個要件。本案中,原告王某雖提交了《借據》證明借貸合意,但對于10萬元現金交付的事實,僅能口頭陳述,無取款憑證、交付時的見證人、聊天記錄等證據予以佐證,且被告李某抗辯借貸事實未實際發生并提供了證人證言。
結合雙方系朋友關系、借款金額較大、現金交付缺乏合理性等因素,法院認定王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款項已實際交付,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依據。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王某的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王某承擔。
【律師說法】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的舉證責任邊界,以及舉證不能時的法律后果。
1.民間借貸合同的成立需滿足“借貸合意+款項交付”雙重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借據、借條等債權憑證僅能證明雙方存在借貸合意,不能直接推定款項已實際交付,尤其是大額現金借款,法院會對交付事實進行嚴格審查。
2.出借人主張現金交付的,應提供取款記錄、交付時的證人證言、雙方后續的催款記錄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王某僅持有借據,無其他證據佐證交付事實,其主張自然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3.借款人抗辯借貸事實未發生時,需提供初步證據動搖法官的內心確信,如本案中李某申請的證人證言,已足以讓法院對款項交付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懷疑,此時舉證責任再次轉移給出借人,出借人需進一步舉證,否則將敗訴。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債務的,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