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員會等16部門發布《北京市母嬰設施建設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經常有母嬰逗留的公共場所應當建設母嬰室,不得以第三衛生間或廁所替代母嬰室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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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明確,購物中心、百貨商場等大型商業網點,機場、鐵路車站、長途客運車站、高速公路服務區和交通樞紐,助產醫療機構、兒童專科醫院、設有兒科的綜合醫院、設有兒保門診的醫療機構,文化、體育活動等場館,景區、公園、園林、游樂場等旅游休閑場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大型社區公共服務或辦事場所等經常有母嬰逗留的公共場所應當建設母嬰室。
公共場所可根據需要設立帶有嬰幼兒護理設施的第三衛生間,但不得以第三衛生間或廁所替代母嬰室、育嬰室等設施。
《辦法》規定,母嬰室面積一般為4至10平方米,經常有母嬰逗留且建筑面積在5000至1萬平方米的公共場所,應設置使用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的獨立母嬰室。建筑面積超過1萬平方米或日客流量超過1萬人的公共場所,應設置使用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的母嬰室,或多點設置使用面積不少于4平方米的獨立母嬰室、育嬰室等。公共場所母嬰室應當使用規定的標識,在公共場所入口處應當設置完整、清晰、醒目的導向指示標識。
《辦法》要求,公共場所管理方應當在原安保系統中加入母嬰室應急響應機制,緊急呼叫按鈕連接至客服中心或安保中心及相關服務人員。使用母嬰室的市民出現身體不適時,服務人員應當協助其獲取醫療幫助或現場援助。無人值守的母嬰室,需在明顯區域公布母嬰設施應急電話。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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