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出軌了,我不想馬上離婚,但想簽婚內財產協議把房、車、存款都歸我,撫養權也歸我,并且約定他每月給孩子固定撫養費,有效嗎?”
當婚姻遭遇背叛,許多女性希望通過一紙協議徹底掌控未來。然而,法律對這類約定的審查比想象中更加嚴格。今天,杭州離婚律師為你揭示其中最深的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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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協議能“鎖定”孩子撫養權?
絕對不能。
1.撫養權是基于親子關系的人身權利,涉及孩子獨立的人格利益,不能由父母像分割財產一樣私下“協議處分”。
2.法院判決撫養權的唯一標準,是看離婚時哪一方撫養更有利于孩子成長。法官會綜合考量孩子的年齡、意愿、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品行、健康狀況等。你們幾年前的私下約定,在法官眼中幾乎沒有約束力。
3.今天你占優,但未來若你出現重大疾病、經濟惡化或孩子堅決要跟隨父親,法院完全有權為保護孩子而推翻你們的舊協議。
所以,想用婚內協議“提前預訂”孩子,在法律上行不通。法官只看離婚那一刻,誰更適合。
二、婚內財產協議的正確打開方式
雖然不能約定撫養權,但一份專業的婚內財產協議,仍是保護你財產權益的利器。關鍵要聚焦財產本身。
? 能寫且應重點約定的(財產部分):
1.現有財產清晰切割
例如:“位于XX市的房產(產權證號:XXX),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歸屬女方個人所有,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車輛、存款、理財賬戶同理。
2.未來收入定向歸集
例如:“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男方全部稅后收入(工資、獎金、股權收益等),應在到賬后3個工作日內,將70%轉入女方指定賬戶作為女方個人財產。”
3.建立債務防火墻
例如:“雙方確認,婚姻期間各自名下債務各自承擔。任何一方對外舉債,須經另一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其個人債務。”(內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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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絕對不能寫的“無效條款”:
1.“凈身出戶”條款:如“若再出軌則凈身出戶”。這類懲罰性條款極易因“顯失公平”被法院否定。
2.限制人身自由的條款:如“每晚十點前必須回家”。法律不干預此類私人約束。
3.預先處分撫養權/撫養費:如前所述,關于孩子撫養的安排,在婚內簽署的協議中約定無效。
(本文內容僅為普法參考,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涉及重大財產及子女撫養事宜,請務必委托專業離婚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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