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應聘的是司機,簽完字卻成了“合作方”,押金交了還差點要不回來,這事兒就真實發生在河南來江蘇打工的高先生身上!
應聘司機變“合作方”,不到1個月車沒了、押金也懸了
2024年8月,高先生在網上看到蘇州一家物流公司的招聘信息,寫著“只要有駕照,不用租車買車,月入過萬”,這不正是打工人想要的好工作嘛!高先生趕緊聯系應聘,8月11日先簽了定車單,交了4000元押金;8月13日又簽了份“合作協議”,協議里說合作期到11月,高先生開公司指定的車,通過公司合作的平臺接單,工資由公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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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為能踏踏實實干活賺錢,結果8月14日開始干活,還沒到1個月,公司就說高先生流水沒達標,把車收走了!只給了2000多塊“分成”,4000元押金死活不肯退。高先生委屈壞了:當初招聘說的好好的,簽協議時也沒跟我講清楚內容,公司連培訓都沒做,我連平臺系統都不熟,承諾的福利也沒兌現,憑啥扣我押金?一氣之下,高先生把物流公司告上了法院。
可物流公司倒好,反過來反訴高先生,說他沒達到考核標準,公司有權收車、扣押金,甚至還要高先生付“流水不達標、有責消單”的扣款!這波操作,真是把打工人逼到了墻角。
法官拆穿“合作”套路:本質是規避用工責任!
很多人可能會疑惑,簽的是“合作協議”,難道不算合作關系嗎?別急,這就給咱科普關鍵法律知識點——法律關系看實質,不是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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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發現,這份“合作協議”根本不單純:
看似合作,實則是勞動管理:協議里明確規定了高先生的工作內容、地點、時間,公司還指定接單平臺、定流水指標,甚至用“收入分成”控制工資,這明明就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管理模式,卻偏說“不是勞務、勞動關系”,本質是想逃避用人單位該承擔的責任,比如交社保、付加班費這些。
協議條款是“霸王條款”,無效!:法律里有個“格式條款”的說法,就是一方提前擬好、另一方只能簽字不能改的條款。如果提供條款的一方沒提醒對方注意關鍵內容,還搞“不公平條款”,那這些條款就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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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物流公司要求高先生每天早7點到晚8點在線,不然扣50元——這一天13小時,遠超《勞動法》規定的每日8小時工作時間,還不給加班費,明顯違法;而且協議里的考核、違約責任,全是罰高先生的,公司一點責任沒有,這就是“加重對方責任、免除自身責任”,嚴重不公平,所以這些條款都不算數!
最終結果大快人心,打工人要記好這些提醒
最后法院判了:物流公司返還高先生4000元押金,駁回公司的所有反訴請求,高先生成功拿回了自己的錢!
這個案子給咱新業態用工市場提了個醒,也給所有找工作的打工人劃了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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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用人單位說:別想靠“合作”“合伙”這些名頭耍小聰明,只要實際是管理勞動者、讓勞動者提供勞動,就逃不掉用工責任。制定合同得公平,不能光想著坑打工人,不合理的考核標準、霸王條款,法律可不認!
對打工人說:找工作遇到“合作”“靈活就業”這類說法,一定要多留個心眼!
簽任何協議前,必須逐字看清楚,尤其是押金、保證金、考核標準、違約責任這些內容,不懂的就問懂法的朋友,別稀里糊涂簽字;
一定要保留證據!招聘時的聊天記錄、公司安排工作的憑證、發工資的記錄,這些都要存好,萬一發生糾紛,這些就是維護自己權益的“武器”。
要是覺得自己權益被侵犯了,別忍氣吞聲,像高先生一樣,及時找法院或勞動部門幫忙,法律會給咱打工人撐腰!
找工作不容易,咱既要努力賺錢,也要守護好自己的血汗錢,別讓那些“套路公司”鉆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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