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國婦聯會同全國總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中國女法官協會、中國女檢察官協會、全國律協女律師協會在京聯合發布第六屆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十大案例,本期,我們聚焦其中兩起典型案例,一起來了解!

案例七
防范女童監護缺失風險
跨省聯動助力母女團圓
——發現報告未成年人監護缺失風險隱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六一”兒童節前夕,安徽省合肥市某社區婦聯在日常排查中,發現一名10歲獨自生活的女童小芳(化名)上下學無人接送,缺乏有效監護,存在較大的人身安全風險隱患。接到報告后,合肥市婦聯當即指派工作人員深入了解核實小芳情況。小芳原本隨離婚后的父親生活,父親因故去世后,改隨母親生活,但其母親遠在山東打工,只能安排其獨居于出租房內,自行上下學,早晚餐在小賣部賒賬購買或由母親遠程點外賣。雖然所在社區、社居委婦聯及巾幗志愿者與小芳保持聯系,多次慰問照護,但市婦聯研判認為有人身安全風險和健康成長隱患。
合肥市婦聯迅速與區政法辦、教育、社區等部門召開專題協調調度會,加大對小芳聯系、走訪頻次;指導所在學校、班主任重點關注孩子在校情緒、狀態,及時提供學習輔導;與公安部門主動聯系小芳母親,提示風險隱患,開展法治教育,勸說其返回履行監護職責;安排社區婦聯、民警多方走訪、尋求小芳爺爺和奶奶等親屬支持。市婦聯了解到小芳母親因特殊原因無法返回,希望將孩子轉學至打工地山東某市。2023年7月,市婦聯書面報請安徽省婦聯啟動個案跨省協作,在山東省婦聯積極配合下,聯動兩地教育部門,打通跨省轉學的通道。2023年9月,小芳順利在山東就讀,與母親生活在一起,獲得了有效監護。母女團圓后,特意寫了一封感謝信,向相關部門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規定,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使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生活。本案中,正在上小學的女童因為單親母親異地務工處于監護缺失狀態。基層婦聯、社區敏銳捕捉到可能存在的風險隱患和苗頭性問題,及時向上級婦聯和相關部門報告,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出發,將女童健康成長作為首要考量,主動介入,跨省聯動,攻克轉學等維權堵點難點,幫助原本分離、處于困境的母女團圓,成功解決了未成年人監護問題,防患于未然,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傳遞了黨和政府對重點人群、重點家庭的關心關愛,彰顯了各地、各部門對婦女兒童工作的高度重視和關心支持,是婦聯組織用心用情解決婦女兒童急難愁盼、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的生動實踐。
案例八
工會監督織密權益網
守護女職工“孕期”權益
——工會“一函兩書”維護孕期女職工權益案
【基本案情】
陳某某(女)于2021年6月1日入職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雙方簽訂為期3年的書面勞動合同。2024年5月15日,陳某某因懷孕需要保胎休養,向公司申請5月15日-5月25日的病假,并提供相關醫院證明。期間公司多次告知其盡快到崗工作,但當事人因保胎休養無法返崗。陳某某如期返崗上班時被告知三年勞動合同已到期且因無視管理秩序無故曠工,公司口頭通知陳某某已解除勞動關系。于是陳某某向泉州臺商投資區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投訴。
泉州臺商投資區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立即啟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一函兩書”工作機制,第一時間向公司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同時派出勞動法律監督員、法律援助律師和調解員等工作人員實地走訪公司。由于公司負責人以多種理由推脫責任,配合度不高,一體化基地當即與民生保障局、法院、司法聯合婦工委和檢察院等部門啟動聯動機制,報請區總工會向公司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向勞動部門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經一體化基地相關工作人員的多次耐心說服教育,告知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公司擅自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無正當理由未續簽勞動合同亦屬單位過錯,均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公司認識到了自己的問題所在,向陳某某道歉,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公司依法履行職責支付陳某某勞動報酬、經濟補償以及其他補貼合計9.2萬元,雙方勞動關系協商一致解除。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組織以職工法律服務一體化基地為平臺依托,以“一函兩書”為工作抓手,建立多部門聯動機制,運用“工會調解+法律援助”雙軌并行機制,為懷孕女職工提供心理疏導、法律援助服務,代表其與公司協商,爭取合理經濟補償,成功維護女職工“孕期”受特殊保護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以生動的形式為公司上了一堂別開生面的“法治體檢”課,督促公司合法合規用工。
中山市婦聯編輯
來源:中國婦女、全國婦聯權益部
編輯:盧啟昊
校審:楊沛 姜永斌
一審:李兵
二審:陳穎
三審:王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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