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手發布的一條不實信息
次日就刪除
造成的影響
能一筆勾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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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原告張某與被告劉某因經濟往來問題產生過矛盾。后來,劉某在其個人短視頻賬號上發布了一條視頻,配文直指張某存在不當行為及其他諸多不實言論。該視頻發布后,引發了大量網友關注。
張某發現后報警,經溝通,該視頻于次日刪除。截至刪除前,該視頻已獲得80余次點贊、20余條評論、10余個收藏、130余個轉發。張某認為其名譽已受到實質性傷害,要求劉某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但劉某認為,自己已主動刪除視頻,并未造成更大范圍的傳播,拒絕道歉。張某遂將劉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發布的內容無事實依據,屬于不實信息。雖僅存續一天,但傳播速度較快,已在一定范圍內形成負面影響,有點贊、評論、收藏、轉發記錄為證。劉某的刪除行為系事后補救措施,其侵權后果已然發生。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劉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其短視頻賬號置頂公開發布向某張某賠禮道歉的聲明。
法官說法
名譽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組織對其名譽所享有的權利。認定名譽權侵權需同時滿足四個要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違法行為;二是發生了名譽受損的客觀事實;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四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故意或過失)。本案中,四個要件全部滿足,故侵權成立。
那么,“迅速刪除”為何不能免責?“迅速刪除”行為在法律上可以被視為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但賠禮道歉作為一種恢復名譽的主要方式,其目的在于消除已經產生的負面影響。既然損害已經發生,道歉的義務也不能因刪除行為而免除。
網絡并非法外之地
切勿因一時沖動
將“吐槽”變成“誹謗”
將“維權”淪為“侵權”
讓我們共同維護
清朗網絡空間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第一款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來源:奉新縣法院、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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