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人發帖提問:給入贅的男朋友20萬彩禮+一個隨父姓的小孩(這說明最少要生兩個小孩)+男戶口入女方家,這樣的條件怎么樣?
底下有多熱鬧是可想而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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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看《元典章》,就這個問題聊聊古代的贅婿能收多少彩禮。
雖然現代入贅沒有相關條律,但古代有。
元人徐元瑞曾把贅婿分為四種:①養老女婿(抱財女婿);②年限女婿;③出舍女婿(舍居女婿);④歸宗女婿。
實際上就是兩大類:其一養老女婿;其二年限女婿。
前者在妻子家終老,后者約定年限回本家。
今有四等焉:一曰養老,謂終于妻家聚活者;二曰年限,謂約以年限,與婦歸宗者;三曰出舍,謂與妻家析居者;四曰歸宗,謂年限已滿或妻亡,并離異歸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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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知年限女婿簽約最高年限為十五年。
贅婿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①接續后嗣,生子育女;②贍養家庭、承擔國家賦稅差發。
女方如果父母亡故,同樣可以招贅,這種贅婿不用承擔養老責任,主要承擔勞役、繼承門戶。
女方也有被約束的地方:
不許任意棄婿、逐婿,然后另外招納,違律是要杖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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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女方給贅婿的聘財數量,元朝也有規定明確的金額上限:
養老女婿的聘財是正常婚嫁中男方給女方聘財的一半;
出舍年限女婿則是三分之二。
至元八年七月,尚書省戶部呈:照得民間招召養老出舍女婿,財錢為無定例,往往多余索要, 一、招召養老女婿,照依已定嫁娶聘財等第減半,須要明立媒約婚書成親。 一、招召出舍年限女婿,各從所議明立媒妁婚書,或男或女,出備財錢,約量年限,照依已定嫁娶聘財等第三分中不過貳分。 一、照得嫁娶并招召女婿婚姻聘財,各有定例。今后媒妁從合屬官司、社長、巷長、耆老人等推舉選保信實婦人充之,官為籍記姓名,仍嚴切約束,無得似前多取媒錢及濫余設立,違者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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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正常婚嫁中,男方要給女方多少聘財呢?
元律也有規定:
嫁娶聘財等第:
上戶:金一兩 銀四兩 彩段六表里 雜用絹四十匹 筵席不過三味
中戶:金五錢 銀四兩 彩段四表里 雜用絹四十匹 筵席不過三味
下戶:銀三兩 彩段二表里 雜用絹十五匹 筵席不過二味
養老女婿給一半,出舍年限女婿給三分之二,可以自行計算不同贅婿應該收多少聘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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