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濟南市民王延東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其與愛人因自家磚廠拆遷事宜被指控“瞞報土地”詐騙,經檢察院批準逮捕后羈押707天,最終因證據不足重獲自由。“我們夫妻二人團聚時擁抱著痛哭,但說不出一句話。”王延東回憶團聚場景時仍難掩激動。
據王延東介紹,其磚廠占地約2740平方米,跨天橋區和濟陽區,注冊地址位于天橋區。2012年,磚廠1205.41平方米區域被濟南市國土資源局認定為違建,他當即繳納罰款29243元。2013年,商河縣人民法院異地裁定,因濟南市國土資源局未在規定期限內騰空建筑物內人財物,該行政處罰執行程序終結。此后多年,無相關部門再就違建事宜告知王延東,他遂認為建筑已合法。
2019年10月,該廠區因當地建設工程被納入拆遷范圍,王延東與濟陽區街道辦簽訂協議后,獲203.8萬元拆遷補償款。不料2021年,他突然因“隱瞞土地騙取拆遷款”被舉報,隨后與妻子一同被濟南市濟陽區檢察院以“涉嫌詐騙罪”批準逮捕。
經家屬申訴,案件取保候審并三次延期后,2024年5月11日,濟陽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理由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2024年10月,濟陽區檢察院出具刑事賠償決定書,王延東夫妻共獲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合計979890.16元,相關部門將在其住所地發布信息恢復名譽并賠禮道歉。目前,賠償款尚未發放完畢,檢察院表示將依規賠付。
此外,王延東之子已于2022年1月將203.8萬元拆遷補償款全額退回。對于該筆款項歸屬,濟南市起步區工作人員稱,因廠區被認定為“全部違建”,該款項屬非法所得,即便詐騙罪不成立也無法退還,具體違建文件及款項最終歸屬仍在核實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本案中,檢察機關以“證據不足”作出不起訴決定,正是該法律條款的具體適用,體現了刑事訴訟中“疑罪從無”的原則,即不能排除合理懷疑證明被告人有罪時,應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