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從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說起
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數量增加,司法裁判尺度不一。為明確法律適用,規范司法活動,非常有必要采取司法解釋、典型案例等方式對司法實踐予以指引,避免裁判不統一,罪刑失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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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典型案例意有所指,不能普適于任何類型的案件
202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依法懲治危害稅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有一則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貨運平臺開發并利用補錄運單功能,為線下已經完成運輸的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院認為,為線下已經完成運輸但缺少進項發票的企業和沒有發生實際運輸業務但需要進項發票的企業,在收取費用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以經營網絡貨運為名,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實。
典型案例對司法活動具有較強的指引作用,也代表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在涉稅犯罪數量增加,裁判標準不統一的情況下,發布該典型案例,必有所指所意。
基本案情顯示,自2019年6月至2021年4月,沈某公司以上述手段向2700余家企業累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18323份,稅額8.27億余元,其中已抵扣8.23億元。我們不清楚沈某公司是否實際承擔貨運服務,但從開票企業的數量來看,可能與大部分企業沒有貨運服務之實。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意見認為,“網絡貨運經營不包括僅為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務的行為”。由此可知,該貨運平臺的主要功能可能就在于提供信息媒介,不實際提供承運服務。在這種情況下,貨運司機與貨主之間是真正的貨運服務關系,貨運平臺對于司機以及貨主而言僅僅是信息中介。
在沒有開展承運服務的情況下,向不特定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收取開票費,本質上以賣票為業。
刑法規制的是嚴重違法行為,對于危害稅收征管的行為首先考察是否造成了稅款損失這個核心法益。如果侵害了這一法益,再審查是逃稅還是騙稅,有沒有實際的生產經營等。
稅收的基礎是實際的生產經營和交易,有生產經營和交易活動才有稅收。因此,處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重點審查有無生產經營,有無實際交易。對于暴力型虛開或者以出賣發票為業的行為應當嚴懲。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立法之初的目的就在于規制出售空白發票的行為,該典型案例本質上有突破空白發票之嫌。但究其深意,筆者理解還是在于被告人以發票銷售為業的根本目的。
這種情況與利用富余發票開票模式顯然不同。富余發票的基礎是有實際交易,而此類案件本無經營活動,或者經營和交易活動與實際開票規模完全不匹配。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最高刑為無期徒刑,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量刑一致。虛開行為要求有騙稅目的和造成稅款損失的結果。非法出售行為也應當有如此危害性才能實現同類型犯罪中的罪刑不失衡的效果。
雖然非法出售行為不問目的造成的危害性隨機,但不論是非善惡及其嚴重性不是法律所追求的,與法律應當精準化量刑的理念背道而馳。這就要求非法出售的行為危害性必然與虛開危害性相當。
典型案例所凸顯的是以此(賣票獲利為主要來源)為業的活動。因此,本案不能普適于有實際經營和交易活動的案件,不能因為本案突破了空白發票而普適于任何類型案件。
二、從入庫案例看典型案例的意指
在詹某甲、張某等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非法出售發票案(入庫編號2025-05-1-149-001,一審: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2019)魯0103刑初556號,入庫日期:2025.10.22,修改日期:2025.11.18)中,法院查明:詹某甲、詹某乙、詹某丙等為牟取非法利益,通過互聯網聯絡買家,按照對方要求開具發票并收取開票費。案例中記載的發票為空白發票。
法院認為,“在無法證明其(出售方)與受票方存在逃稅、騙稅等共同犯罪故意的情況下,其收取‘開票費’為他人開票的行為,本質上是把增值稅專用發票當作商品出售,應當按照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該案例在2025年11月18日修改,筆者以為修改目的就在于為了保持與典型案例所指的一致性。即除了發票為空白發票之外,牟利手段一致,即無實際經營活動或者經營活動有限,卻開具了與實際經營活動完全不相符的發票數量。而且是通過互聯網對外開具,這就與典型案例中沈某公司通過貨運平臺的效果相一致,受票主體隨機,受票目的不可控等。
因為數量極大,造成的危害性非常大,如此看來就具備了與虛開行為危害性的相當性。
可見,典型案例與入庫案例一脈相承,均指向沒有生產經營活動下的開票或者賣票行為,背后的邏輯就是“以此為業”。這就類似于賭博罪,“以賭為業”的危害性是嚴重的。
通過對比典型案例和入庫案例可以發現,二者均在保持充分衡量社會危害性嚴重性或者造成稅款損失巨大的基礎上,對比虛開行為作出定性和量刑,目的就是確保罪刑平衡。
但不足之處在于這種深意可能難以充分有效傳達,而且也不易被揣摩,或者可能被誤讀甚至被不當理解。尤其在突破空白發票的內容上,極易導致司法打擊范圍擴大,更不利于司法統一。因此,這種隱晦式的做法不如對法律規定進行充分釋義,更能有效指導司法實踐。
(完)
——劉高鋒律師
本文為作者基于實務經驗,法律規定和司法案例所作的研討,僅代表個人觀點。基于刑事案件的特點,就個案而言仍需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和證據才能得出適用于個案的具體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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