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近日,本號會不定期的將已經執行結束的一起樓上漏水糾紛訴訟經過,以紀實的文體寫出全過程,其中有被告的狡猾,有被告律師的抵抗,也有司法訴訟的不易。
文章以第一人稱的角度,講述訴訟過程的艱辛。訴訟,從來不是法律規定如何就會結果如何,法律規定的權益,如果自己不去努力的話,很多也不會實現;有些即便爭取了,也不會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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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接上文《樓上漏水訴訟記(十)再次開庭證人受到威脅,可法官不管》、《樓上漏水訴訟記(十一):不要迷信指導案例的作用》(點擊藍色字體可閱讀),本案2024年12月5日、12月12日開庭之后,就進入了等待期,直到2025年春節過后,我打電話催問進程,才得以繼續推進。
根據提前通知,2025年2月13日,原被告被通知到法院進行法庭調查,主要內容是核實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詢問鑒定意見,法官助理還主持了司法鑒定前的最后一次調解。被告律師堅持不承認漏水原因及損失金額,只同意賠償8000元,調解無果,只能進行司法鑒定了。
2025年4月29日,由法官助理主持,以法庭調查的方式,進行了漏水原因司法鑒定的鑒定前鑒材質證,明確了漏水原因的司法鑒定申請。案件之后被移送給了法院的技術室。
5月20日,根據法院技術室通知,原被告到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機構的搖號選擇。之后,法院委托了濟南的一家鑒定檢測公司,可后者有工作人員電話詢問了案情后表示,他們不能鑒定這個案件,5月26日將鑒定事項退回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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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根據法院技術室通知,原被告再次到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機構的搖號選擇,這次選定的是青島的一家工程檢測公司進行鑒定。
選定鑒定機構的當天,我就收到了法院發來的短信通知,通知預交鑒定費2萬元,“交費期5個工作日,到期不交費系統將為您自動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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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一個漏水原因鑒定,就需要鑒定費2萬元,著實令人震驚,可訴訟已經走到了這步,不交鑒定費等于原告承認敗訴了。盡管對于鑒定費的標準滿是疑惑,原告還是按期繳納了。
關于這個鑒定費的標準及收取流程,在之后的鑒定報告形成之后的一次法官助理主持的法庭調查中,原被告均提出了異議,都認為費用太高了。
法官助理的答復是,這個鑒定費是司法鑒定收取的,你們認為過高,可以在鑒定之前跟鑒定機構協商,因為費用標準的問題找法院是沒用的。
當時,我就拿出了上面“人民法院委托鑒定系統”的通知稱,2萬元鑒定費是法院通知繳納的,而且規定必須5日內繳納,也沒有通知可以協商啊!怎么現在成了不是法院通知的交費,讓我們自己找鑒定機構協商?
法官助理還是堅持,鑒定費的收取,跟法院無關,原被告有異議應該找鑒定機構及其管理部門協商,法院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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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山東省司法鑒定管理辦法》第六條,未列入山東省司法鑒定政府指導價收費項目的司法鑒定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司法鑒定機構與付費當事人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鑒定事項難易程度、耗費的工作時間和費用、鑒定標的額等因素協商確定。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收取鑒定費,應當與付費當事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或者收費書面協議,載明鑒定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方式、收費依據、退費條款、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然而,事實可見,在有的法院委托的司法鑒定中,是由法院直接通知當事人繳納鑒定費的金額,而且直接通知,“交費期5個工作日,到期不交費系統將為您自動撤回”,并沒有給予當事人跟鑒定機構協商的機會,更沒有見到鑒定機構跟當事人簽訂什么“司法鑒定委托書或者收費書面協議”。
對于這個問題,我在青島的這家鑒定機構進行現場勘查時,當面詢問了鑒定人員,后者給出的答復是,鑒定費的標準,是法院通知收取的,有異議找法院。
可在庭審中,法院人員的答復則是,鑒定費的收取是鑒定機構跟當事人自己協商的,跟法院沒有關系。
鑒定費的收取,成了法院推給鑒定機構,鑒定機構推給法院的沒人負責的局面,剩下的就是,鑒定機構沒出,案件結果也沒出,當事人既不敢得罪鑒定機構,也不敢得罪法院。雖然知道規定,但也只能不知道哪一方要的,要多少鑒定費就要交多少鑒定費了。當事人打官司之難,司法鑒定之難,可見一斑。
鑒定費標準只是司法鑒定之難得環節之一,案件還要繼續,請待下文繼續。
注:本文系微信公號“語人集法”同步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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