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應當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司法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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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限縮是在執行層面保持寬嚴相濟,區分暴力性非法集資和經營過程中出現的集資活動。應當給市場主體一定的空間,對雖然存在某些不規范但方向向好的活動以一定的寬容。
為什么這么講?
第一,嚴格的金融監管使市場主體在融資方式上受限嚴重。企業融資主要來源于信貸資金,但信貸資金的強風險控制,致使融資難度大。
第二,合法市場融資手段有限。私募、信托等方式不能有效滿足中小型企業融資需求,無法彌補市場空白,不能激發經營活力。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轉系統”,俗稱“新三板”)雖然建立,但仍不能滿足現實需求。
第三,刑事手段已延伸并覆蓋民商事糾紛。刑法是民法保障法,不能替代民法,更不能包含民法。
經營的基礎在于資金,沒有資金一切模式、想法和行動都不可能成行。資金之于企業就好比人之血液,最為重要。但就是這樣一個常識問題,往往被忽略。
2014年,“大眾創新、萬眾創業”提出,隨后跟進的是互聯網金融,包括股權眾籌、P2P平臺等應運而生。由于市場特有的風險性,投資的不理性等問題,出現了大量非法集資案件。致使沉睡多年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大量爆發。
其實早在1999年,朱镕基總理就提出加強非法集資監管和進行非法集資危害宣傳,遏制這種違法犯罪行為。但時至今日,民眾投資仍舊停留在固定回報、保本付息的層面。這是互聯網金融推出后,發生不可預估的犯罪活動的根源,其實就是不法分子利用了民眾的保本付息的心理,高息攬儲,承諾高回報等才能獲得民眾的款項。
這種情況下,為了集資而集資的活動本身就是犯罪。其目的并非為了經營,而是為了自身便利而設立資金池,滿足個人欲望。屆時,集資規模竟然成為攀比的存在,忽略了集資的目的。
這種畸形的現象必然會導致更多的風險,投資更不理性。而且很多都是在虛構項目,或者項目不經論證就輕易上馬,完全不計后果。而且出現了大量的借新還舊,承諾的回報率有的竟然達到300%(估計還有更高的)。這種瘋狂的結局就是集資者身陷囹圄,投資者無法收回本金,甚至還可能欠下大量債務。
這種魚龍混雜的局面致使本來想著干實業或者經營項目的想法也悄然改變。打擊非法集資已成必然,即便是堅守初心合法經營的企業家也無法幸免。
時至今日,市場和投資者趨于理性,新發的非法集資案件較之前有非常大幅度的減少。但我說的重點不是這些,而是我們的辦案機關的辦案思維。
凡是與集資相關的都按照非法集資犯罪處理,從法律規定層面肯定能找到理由,但這種處理方式值得斟酌。在企業經營難以為繼的情況下,是不是應當在融資上給予一些包容和理解。排除那些為了非法占有的集資詐騙行為,對有實際生產經營的企業和企業家,不能說給予支持,最起碼應當設身處地地給予理解,從寬處理。
我們遇到過以合伙名義經營被誤認為非法集資的,也遇到過技術人員只是負責技術開發而入刑的,更遇到過為了一份工作而被追刑責的。一個刑事責任到一個企業頭上就是滅頂之災,到一個家庭身上不僅僅是傾其所有退賠,還可能影響兩三代人的生活和命運。
非法集資系列案件給市場和民眾以非常大的警示,相信很多人不再迷信高息、高回報,不再迷信保本付息,清楚投資就有風險,也能意識到沒有哪個行業會有穩定的高利潤率。
當理性能夠占據上風,貪婪被遏制,我們就不必再為了穩定和制止群體事件而鬧心了。對辦案機關來講,也不會帶著這些壓力辦案,辦案思維從刑轉民也就順理成章了。
我要說的是,辦案不僅僅是辦案,法律本身就有指引作用,辦案機關應當首先轉變思維,在民眾逐漸理性的基礎上能夠積極宣傳非法集資的危害,在著手辦理案件時能夠轉變到民法優先、從寬從緩的辦案思維。
(完)
——劉高鋒律師
此為個人辦案中的一點思考,歡迎交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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