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廣東東莞紀檢監察網發布《東莞橋頭“3·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及處理結果公布》。
2025年3月29日21時34分許,東莞市東江大道橋頭鎮邵崗頭村三叉路口路段發生一起轎車碰撞大貨車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557.997萬元。
經調查,東莞橋頭“3·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駕駛員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在超速行駛過程中,追尾前方違法停靠、反光標識及尾部護欄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重型倉柵式半掛車。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較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經調查,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轎車司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超速行駛過程中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追尾前方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涉事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司機因身體不適,將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長時間違法停靠在路邊休息、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反光標識及尾部護欄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也是引發事故的原因之一。
調查認定,涉事轎車司機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超速行駛,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過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責任。涉事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司機,駕駛反光標識及尾部護欄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上路且在道路停車,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是導致此次事故的次要過錯,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東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橋頭大隊(原交通警察支隊橋頭大隊)、東莞市交通運輸局橋頭分局在履行安全監管職責方面均存在工作不到位的問題。
相關部門將依法對涉事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司機進行處理。
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單位2名責任人員予以追責問責,具體如下:謝柱強,東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橋頭大隊(原交通警察支隊橋頭大隊)機動中隊中隊長,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凌廣,東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橋頭大隊(原交通警察支隊橋頭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副中隊長,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