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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科學》:清華大學錢霄博士等: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的邏輯與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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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明確了食品安全工作在黨和國家全局事業中的基本定位,對完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作出系列重大部署。黨的二十大報告將食品安全納入國家安全體系,強調要“強化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全力保障人民群眾食品安全。202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強化食品安全全鏈條監管的意見》,其中第16條明確“強化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依法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為破解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治理難題提供了制度指引。

      在新時代食品安全治理語境下,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對根治“不刑不罰”現象具有重要意義。這不僅關乎食品安全治理成效,更涉及保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當前,學界對食品安全領域行刑正向銜接已有充分探討,但對行刑反向銜接問題尚缺乏細致研究。實際上,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是一個涉及多主體、多環節、多種權力交織的復雜體系。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顧亞慧,清華大學法學院中國司法研究中心錢霄*基于此,有必要從系統論視角出發,整體性把握行刑反向銜接機制的邏輯機理與實踐困境,并在此基礎上提出針對性的完善措施,以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切實守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1 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的邏輯機理

      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具有深厚的制度淵源,其法理正當性可歸納為遵循從嚴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目標導向、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實踐,以及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果3 個方面。

      1.1 從嚴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目標導向

      近年來,各地刑事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各類食品安全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數據顯示,2023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破獲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萬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4萬余名。2024年,全國公安機關共偵辦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2萬 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8萬 名。不難看出,我國刑事司法機關在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食品安全風險隱患仍然存在,與新時代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尚存差距。因此,依法嚴懲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確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與相關法律法規在實際執行中的嚴肅性、威懾性顯得十分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國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二元結構下,刑罰與行政處罰同屬于公法上的責任范疇,在排除惡害方面具有相似性。加強行刑反向銜接意味著,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需要免除刑罰的案件,刑事司法機關應將其反向移送至行政機關,由行政機關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這一做法有效避免了對行為人“不刑不罰”的不當處理,有利于消除追責盲區,嚴密食品安全法治實施體系。以“魏某、許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為例,檢察機關因二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并將該案線索及相關證據反向移交給行政機關調查核實,最終該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得到了應有的行政處罰。又如,在“蔡某某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中,由于該案證據經兩次退回補充偵查后,仍無法達到認定蔡某某構成刑事犯罪的標準,檢察機關遂對該案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但檢察機關認為,蔡某某主觀上存在銷售死因不明、未經檢疫肉類的主觀故意,依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蔡某某一直未受到過相應處罰。基于上述事實,檢察機關依法向該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對蔡某某予以行政處罰。最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采納了檢察意見,使蔡某某受到了應有的懲處。上述案件中,倘若檢察機關因作出不起訴決定而采取“一放了之”的態度,則會產生輕縱違法的弊害,更難以預防、威懾潛在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由此可見,行刑反向銜接通過實現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梯度式配置,形成了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閉環,彰顯了我國從嚴打擊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目標導向,以守護人民群眾餐桌安全。

      1.2 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具體實踐

      刑事政策作為國家刑事司法活動的總方針,指導著刑事司法活動,刑事司法活動也時刻體現刑事政策。隨著我國刑事司法人權保障的快速發展,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逐漸成為我國一項基本刑事政策,要求對待違法犯罪行為做到寬與嚴的平衡。從實踐來看,考慮到食品安全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更大,刑罰較行政處罰更為嚴厲,故食品安全案件辦理往往遵循刑事優先原則,即先行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以達到嚴厲打擊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目標。然而,食品安全犯罪與行政違法之間的界限并非涇渭分明。如何準確界分一般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往往是司法實踐中的難題。從準確劃定犯罪圈的角度來看,刑事司法機關需要秉持慎刑思想,審慎把握罪與非罪。對于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應在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工作后,交由行政機關追究其行政責任,避免行為人被不當貼上罪犯標簽,從而切實保障人權。

      比如,在“劉某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劉某明知某糖果片中含有違禁成分西布曲明,仍通過手機微信宣傳出售,獲利約10萬 元。其中,劉某銷售含“西布曲明”糖果片4 瓶,銷售金額2 360 元。鑒于劉某到案后具有如實供述、自愿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從輕減輕情節,檢察機關決定對劉某作不起訴處理。隨后,檢察機關通過行刑反向銜接機制,由行政主管部門對劉某予以行政處罰。本案中,檢察機關在審慎考量案件具體情節、行為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態度等因素的基礎上,依法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并以行刑反向銜接的方式使劉某受到行政處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又如,在“徐某等人涉嫌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徐某在閑魚等App上銷售含有西布曲明有毒、有害成分的減肥膠囊,陸某則在明知該減肥膠囊含有違禁成分的情況下,仍將其住處作為發貨倉庫,并幫助粘貼標簽、寄發快遞。王某從徐某處購買該膠囊食用后,因該膠囊減肥效果明顯,便在微信朋友圈進行轉賣牟利。檢察機關認為,徐某為主犯,陸某提供倉庫的行為構成“為從事違法行為提供生產經營場所”,而王某在朋友圈轉賣減肥膠囊的行為則構成“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均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基于上述事實,檢察機關依法對主犯徐某提起公訴。考慮到陸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犯罪情節輕微,檢察機關依法對陸某、王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并且,檢察機關分別向陸某、王某住所地市場監管局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對上述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兩地市場監管局均采納檢察意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本案中,檢察機關立足于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要求,綜合考量了不同主體在違法犯罪活動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而作出了差異化的公正處置。一方面,對于網絡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的主犯,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使犯罪分子受到嚴厲的刑事懲處,有力維護了法秩序的權威性和安定性。另一方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的從犯,檢察機關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并將該案件反向移送至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實現了“當嚴則嚴、該寬則寬”的動態平衡。從這一角度來看,行刑反向銜接機制有利于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促使食品安全案件辦理達到寬嚴相濟、罰當其責、罰責均衡的要求,推動犯罪打擊與保障人權相統一。

      1.3 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的路徑選擇

      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提出“完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雙向銜接制度”。結合新形勢新要求,食品安全領域行刑銜接機制正在從單一維度的“正向銜接”,邁向“正向銜接+反向銜接”的閉環結構。其中,健全行刑反向銜接機制是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的有效路徑,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其一,行刑反向銜接機制有利于推動食品安全共治格局進一步深化。食品安全問題具有成因復雜性、主體多元性以及利益復合性等特點。這就決定了,僅靠行政機關單方力量的傳統“一元治理”模式難以持續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效果。與之不同,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多元治理”模式能夠實現主體間的知識、資源、技能的交換與互補,從而為解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提供了新思路。基于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刑事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可以充分發揮自身優勢,全面捕捉食品安全風險狀況、深入挖掘食品安全問題癥結,并在此基礎上有效處置食品安全案件,從而形成食品安全協同共治的局面。比如,針對農村地區群眾自行屠宰未經檢驗檢疫生豬,且無證據證實銷售病死豬肉的情況,醴陵市人民檢察院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依法發出增加冷鏈運輸、加強檢疫服務的檢察建議。這一過程中,檢察機關不僅憑借較強的證據審查能力準確勾勒出食品安全違法現狀,還通過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引起行政機關對于農村地區屠宰不便現實問題的重視,有力促進這一民生需求問題得以系統性解決。

      其二,行刑反向銜接機制能夠促使食品安全治理由“事后打擊”向“事前防控”延伸。回顧以往發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無論是刑事司法機關,亦或是行政機關,均未能在事前迅速覺察、防控潛在風險,最終導致食品安全風險擴散并釀成嚴重后果。這表明,加強食品安全風險防控尤為重要。行刑反向銜接能夠以個案反向移送為切入點,使行政機關從刑事司法機關處獲悉特定的食品安全風險,以便迅速找到食品安全風險防控的著力點,進而及時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健全制度、化解風險。就此而言,行刑反向銜接推動著食品安全治理路徑由片面注重事后打擊向同步加強風險預警轉變,形成“以案促防”“以案促治”的良好局面,從而系統性地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2 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的現實挑戰

      加強行刑反向銜接,是貫通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關鍵所在。但是,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運行還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深層次問題,對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提出了挑戰。

      2.1 認知觀念偏差阻礙行刑反向銜接進程

      行刑反向銜接實踐中,食品安全案件“不移交”“交不掉”等現象有所顯現。究其因,無論是刑事司法機關,亦或是行政機關,均可能對行刑反向銜接存在認識偏差,導致銜接進程遭遇阻礙。

      一方面,從職能權限來看,刑事司法機關以嚴厲打擊犯罪、查清犯罪事實為核心要務,開展行刑反向銜接并非其主體業務,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刑事司法機關對于行刑反向銜接的重視程度。一旦刑事司法機關存在行刑反向銜接無關緊要的認知偏差,很難確保其會積極、主動地啟動行刑反向銜接程序。正因如此,很多食品安全案件在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之后,未能退回至行政執法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另一方面,從組織架構來看,刑事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相互獨立,各自享有刑事追訴與行政處罰的決定權。這就意味著,對于刑事司法機關反向移送的案件,行政機關作為接收方,有權就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作出獨立決策。囿于業務范圍、經驗積累、考量視角等方面的差異,行政機關可能會對刑事司法機關反向移送的案件存在不同認識。此時,行政機關容易產生不必然遵照刑事司法機關意見處理的傾向,致使行刑反向銜接進程陷入遲緩拖延的狀態。

      實際上,即便行政機關認可反向移送案件的必要性,出于對不當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擔憂之情,也可能引發銜接進程不暢的問題。從處罰依據來看,《食品安全法》要求行政機關從嚴懲治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與之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則對不予處罰問題作出規定。2025年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的要求,力求實現“過罰相當”。相關規范對行政機關精準把握行政處罰嚴與寬的辯證性,提出了較高要求。結合食品安全案件特點來看,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小微企業眾多,且呈現出安全生產管理能力不足、自檢能力弱、安全意識淡薄等缺點,容易成為食品安全問題的高發地帶。強化行刑反向銜接,勢必要對這些小微企業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但是,如何準確把握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尺度,極具艱巨性和挑戰性。倘若對這些小微企業施以重罰,很可能會引發企業生產經營困難、關停倒閉、員工失業等系列連鎖反應。反之,如果未能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則難以起到懲戒效果,無益于遏制和威懾食品違法行為。因此,在行刑反向銜接過程中,如何確保行政處罰的懲戒功能與保護市場主體發展之間達致平衡狀態,成為行政機關無法回避的現實難題。如此一來,行政機關很可能因畏懼自身履職風險,不敢或怠于作出行政處罰,從而對行刑反向銜接進程帶來負面影響。

      2.2 制度供給缺漏束縛行刑反向銜接實踐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領域行刑銜接機制已具備較為完整的體系框架。2015年12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務院食品安全辦聯合印發了《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奠定了基礎。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22條對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問題予以明確,要求刑事案件中未受處罰的行為人,依法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然而,現有規范仍存在一定缺漏之處,難以為行刑反向銜接實踐高效開展提供指引,具體表現如下。

      一是證據銜接標準有待細化。在行刑反向銜接進程中,刑事司法機關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往往會被行政機關采納,但在檢驗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的轉化使用上,則會產生爭議,進而影響行刑反向銜接的效率。

      二是僅僅注重案件反向移送的程序性規范,而未能明確風險預警義務。結合實踐來看,食品安全風險較為分散,涉及生產、加工、運輸、儲藏、售賣等眾多環節,以及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等諸多主體。更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風險擴散的后果往往較為嚴重,容易釀成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健康權乃至生命權。這種特殊性決定了,行刑反向銜接規范需要對刑事司法機關的風險預警義務有所明確。否則,難以充分發揮行刑反向銜接機制的事前風險防控功能,達不到食品安全治理的預期效果。

      三是監督機制滯后致使監督效果有限。行刑反向銜接過程中,行政機關通常需要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程度加以自由裁量。然而,只要是自由裁量,就存在濫用的可能。基于《憲法》規定,檢察機關享有法律監督權,依法對行刑反向銜接的程序規范性、處罰正當性等問題開展法律監督。但從監督方式來看,檢察機關對于行刑反向銜接的監督,往往局限于事后書面審查的方式,而非全面、及時的跟蹤監督,難以確保法律監督權的有效行使。實踐中,部分行政機關在收到檢察意見后,存在怠于履職的情形,甚至會造成行為人刑事處罰與行政處罰雙重缺失的不良局面。可見,行刑反向銜接的監督機制尚存缺憾,不足以充分保障檢察機關對行刑反向銜接開展法律監督的效果。

      2.3技術嵌入不足貶損行刑反向銜接質效

      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的效果保障,不僅需要規范指引,也需要技術保障。以各地積極搭建的行刑銜接信息平臺為例,由于此類平臺能夠實時共享案件信息、證據材料、執法數據等內容,有利于打破跨部門間的信息壁壘,因而在拓寬信息來源、暢通信息共享渠道、提升銜接效率方面起到了顯著作用。但是,結合技術應用現狀來看,部分實踐部門忽視了新技術在提升行刑反向銜接質效方面所具有的效率化、標準化優勢,因而未能與時俱進地探索新興技術嵌入行刑反向銜接的路徑,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

      一是未能充分發揮人工智能在食品安全風險預警方面的積極作用。行刑反向銜接過程中,做好食品安全風險研判,是準確開展風險預警的先行機制。當前,食品生產經營呈現出分散化、小規模的特征。這就決定了,單純依靠人力進行風險研判的方式,難以確保后續風險預警的精準性和系統性。但是,通過人工智能進行大規模的數據分析,能夠從中提取有用信息,從而為刑事司法機關研判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提供支持和依據。遺憾的是,部分刑事司法機關尚未將人工智能技術深度嵌入至食品安全風險研判的應用場景中,因而難以為行刑反向銜接中的風險預警工作提供動態化、智能化的技術支撐。

      二是因數據分析能力欠佳,致使行刑反向銜接的檢察監督工作受限。檢察機關切實提升數據分析能力,對食品安全案件所涉及的罪名、數量、領域、處罰情況等數據開展全面、客觀、精準的分析,有利于及時識別異常情況、獲悉食品安全案件發展態勢。但實踐中,部分檢察機關未能將提升數據分析能力作為推動行刑反向銜接提質增效的手段。如此一來,檢察機關很難精準排查行刑反向銜接中是否存在“不刑不罰”“罰不及時”等問題,難以確保檢察監督的實際效果。

      3 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的完善對策

      作為一項系統性工程,提升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運行的整體效能,需通過確立行刑反向銜接的治理共識、完善行刑反向銜接的制度框架,以及推動數字技術的嵌入式協同來實現。

      3.1確立行刑反向銜接的治理共識

      從實踐來看,部分刑事司法人員和行政人員將行刑反向銜接簡單地歸為跨部門間的案件移送。這種觀念矮化了行刑反向銜接機制在加強食品安全治理方面的應然價值,容易引發懈怠履職、拖延履職等不良現象。這就要求刑事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樹立食品安全治理理念,夯實行刑反向銜接機制運行的思想根基。

      其一,確立風險源頭治理理念。行刑反向銜接機制運行的目標,不局限于織密法網、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更在于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增進食品安全公共福祉。為此,行刑反向銜接機制運行應當秉持風險源頭治理理念,兼顧個案辦理與風險治理。具言之,刑事司法機關在反向移送案件之余,還應將其所掌握的食品安全風險及相關線索及時提示、告知行政機關,以便行政機關對食品安全風險開展源頭治理。行政機關在獲悉相關食品安全風險后,則要充分發揮其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排查、梳理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并從源頭上阻斷、化解風險,逐步控制并減少食品安全案件發生。尤其是,對于網絡食品安全案件,刑事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應在加強個案行刑反向銜接的同時,盡快明確直播帶貨、社區團購等新興業態的監管要求、違法行為認定標準,切實防范該領域的食品安全風險不當擴張,避免矛盾疊加激化。

      其二,深化個案公正的治理理念。為了增進食品安全領域的公共福祉,刑事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應加強溝通協作,妥善解決行刑反向銜接中的疑難問題,促使個案辦理契合比例原則要求,達致利益均衡的理想治理狀態。比如,在“陶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江北區檢察院依法對陶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并將該案反向移送至行政機關。考慮到陶某系首次違法、違法持續時間短、獲利少等情形,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進行了充分溝通,并就陶某減輕行政處罰這一問題達成了共識。本案中,檢察機關并未將案件“一移了之”,而是通過與行政機關積極溝通、形成共識,確保行政處罰決定“過罰相當”“罰當其錯”。

      因此,強化食品安全治理理念不僅能夠將各部門、各環節的權力擰成一股繩,有效解決行刑反向銜接中部門配合不足、相互推諉的問題,還有利于確保食品安全案件處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落實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的要求。

      3.2 完善行刑反向銜接的制度框架

      為了筑牢行刑反向銜接機制運行的規范基礎,亟需對食品安全案件行刑反向銜接中的證據轉化、風險預警和跟蹤監督等具體內容加以明確。

      首先,明晰刑事證據轉化使用的要求。較行政案件而言,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證據收集、審查與認定標準更為嚴格,且在程序和內容上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因此,刑事司法機關移交的證據材料具有較高的公信力,一般可以直接轉化為行政證據使用,以避免證據重復收集,節約行政執法資源。與此同時,考慮到食品安全行政違法事實多樣,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認定的側重點可能有所不同,故行政機關有權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必要的質證、補證,確保作出客觀、公正、合理的行政處罰。從長遠來看,各地刑事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可以總結既有經驗、凝聚共識,統籌考慮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食品行業特點等因素,進一步細化涉案食品數量、主觀過錯、獲利情況、特定物質檢測等方面的證據收集、審查與認定要求,形成契合實踐需求的證據指引,逐步完善食品安全案件證據證明體系,不斷推動證據銜接的規范化、高效化。

      其次,確立風險預警義務。鑒于食品安全風險預警的重要性,有必要確立行刑反向銜接中的風險預警義務,不斷深化食品安全風險治理工作。一方面,在行刑反向銜接的過程中,如果刑事司法機關已確認存在特定的食品安全風險,則需要履行一定的風險預警義務,在反向移送案件證據、線索的同時,及時向行政機關開展風險預警。另一方面,行政機關在接收風險預警之后,應及時開展風險核查、風險防控等工作,并將風險核查結果、風險響應措施等相關信息及時反饋給刑事司法機關,以形成風險預警的閉環。此外,在風險預警的過程中,刑事司法機關可以同行政機關、食品檢測中心、科研院所等單位相互配合,以填補風險研判方面的知識、技能缺口。比如,蘇州市公安局與蘇州市市場監管局共同成立了食品安全行刑銜接聯合實驗室,實現了資源、設備和人才的優勢互補。這一做法不僅為解決新型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認定難題提供了堅實的技術支撐,還有助于快速識別食品安全的潛在風險與異常情況,極大提升行刑反向銜接中的風險預警效率。

      最后,明確檢察機關的跟蹤監督機制。為了確保行刑反向銜接機制運行的剛性,有必要明確檢察機關跟蹤監督的相關規范,不斷突破現有的監督瓶頸。其一,在跟蹤監督的內部分工上,檢察機關的行政檢察部門應與刑事檢察部門、案件管理部門等形成跟蹤監督的內部合力,以滿足行刑反向銜接中跟蹤監督的專業性要求。其二,在跟蹤監督的對象上,檢察機關需要著重審查行政機關是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以及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情況,并在此基礎上甄別出未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不當等情形,以此作為啟動檢察監督的線索來源。其三,在跟蹤監督的限度上,為了切實厘清檢察權與行政權的邊界,檢察機關應當聚焦于行為人是否存在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事實、證據收集與認定的規范性,以及有無必要作出行政處罰等事項上。但是,在行政罰款數額、拘留期限等具體決定方面,檢察機關應謹慎提出檢察意見,避免出現檢察權不當代替行政權的情況。

      3.3 實現數字技術的嵌入式協同

      面對智能化治理趨勢,通過數字技術提升治理質效備受關注。相應地,將數字技術嵌入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之中,能夠為食品安全治理提供更加智能、高效、全面的解決方案,推動食品安全領域的可持續發展,更好地為人民群眾健康福祉保駕護航。

      一是利用人工智能技術驅動風險預警。依托人工智能技術,刑事司法機關能夠開展全面、實時的數據分析,據此作出更加客觀、準確的風險研判結論,從而增強食品安全風險預警的準確性和全面性。為此,刑事司法機關應當加強食品安全領域人工智能算法模型的研發與應用,不斷提升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的主動性與精確性,推動食品安全領域風險預警的智能化轉型。

      二是以增強數據分析能力為抓手,加強行刑反向銜接的檢察監督工作。行政處罰是行刑反向銜接的關鍵環節和最后關口,關系到食品安全案件處理結果的公正性。借助數據交叉對比、數據碰撞等技術手段,檢察機關能夠精準篩選出尚未進行“行政處罰”或“處罰不當”的案件,以消除監督盲區,督促行政機關加強履職。比如,甘肅省寧縣檢察院借助“食品藥品安全類案監督”模型,通過數據碰撞發現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存在“應罰未罰”的線索6 件,制發檢察意見書2 份,有效提升了檢察監督效果。可見,檢察機關切實提升數據分析能力,能夠為加強行刑反向銜接中的法律監督工作提供實用、高效的技術支撐,以保證行刑反向銜接工作落到實處。

      結語

      當前,食品安全問題已經突破單純的公共健康范疇,而成為衡量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關鍵指標。面對我國食品安全領域復雜多變的境況,僅僅關注行刑正向銜接不足以有效應對各種食品安全問題。完善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能夠有力回應食品安全案件“不刑不罰”“一放了之”等不當現象,是織密法網、堅決守住食品安全底線的重要一環。為此,應通過理念、制度與技術的三維協同,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運行效果。在理念維度,需堅持案件移送與風險防控并重,實現從“個案辦理”到“類案治理”的延伸;在制度維度,有必要盡快明確證據轉化、風險預警、跟蹤監督等相關規范,推動食品安全法律體系的進一步修訂完善;在技術維度,依托數字技術實現行刑數據的實時交互與智能研判,有利于構建更加全面、高效、協同的食品安全治理體系。唯有如此,方能更好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切實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引文格式:

      顧亞慧, 錢霄. 食品安全領域行刑反向銜接機制的邏輯與完善[J]. 食品科學, 2025, 46(19): 372-378. DOI:10.7506/spkx1002-6630-20250514-077.

      GU Yahui, QIAN Xiao. Rationale and improvement of the reverse linkage mechanism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nd criminal enforcement in food safety[J]. Food Science, 2025, 46(19): 372-378. (in Chinese with English abstract) DOI:10.7506/spkx1002-6630-20250514-077.

      實習編輯:劉芯;責任編輯:張睿梅。點擊下方閱讀原文即可查看全文。圖片來源于文章原文及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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