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網約車司機蔡師傅為送斷指乘客緊急就醫,跟隨交警引導闖紅燈通過路口時與正常行駛車輛相撞,因“不按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被認定全責,即便申請復核,結果仍未改變,引發全網對情法平衡、善意施救風險的熱議。這起事件既凸顯現行法律框架下緊急救助的責任邊界,也暴露善意施救保障機制的不足,值得從法理、情理、實踐層面深入剖析,并探索優化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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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核心脈絡
2025年10月左右,杭州網約車司機蔡師傅接到搭載斷指乘客的訂單,傷者情況危急,斷指需盡快進行再植手術。行駛途中,乘客向路邊執勤交警求助,交警核實情況后,電話溝通并拍下蔡師傅車牌,示意其“跟牢我”,隨后駕駛警車闖紅燈通過路口,蔡師傅緊隨其后,在路口中間與一輛正常行駛的私家車相撞。事故發生后,蕭山盈豐交警中隊認定蔡師傅闖紅燈負全責,蔡師傅申請復核,杭州交警支隊以“事實不清”要求重查,最終結論仍為蔡師傅全責。交警部門提出為其申請見義勇為稱號并給予適當補償,蔡師傅因 40多天停運、無收入、保費上浮等損失未接受。
法理層面:全責認定的法律依據與爭議焦點
(一)全責認定的法律支撐
交通信號與交警指揮的效力界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但法律意義上的“服從交警指揮”需以明確、正式的指令為前提,如手勢、指揮棒信號等,交警的口頭示意或“下巴示意”等非正式指令,難以構成可豁免闖紅燈責任的法定依據。同時,警車優先通行權僅限于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自身,不能自動轉移給跟隨車輛,蔡師傅駕駛的網約車并無優先通行權。
緊急避險的適用條件限制:《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緊急避險需滿足“不得已”“避險行為的損害小于所避免的損害”等嚴格條件。本案中,蔡師傅本可通過報警申請正規綠色通道、聯系救護車等方式救助傷者,并非只能選擇闖紅燈,且其闖紅燈行為造成新的交通事故,損害正常行駛車輛的路權與財產安全,不符合緊急避險的法定免責情形。
駕駛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無論何種情境,駕駛人都負有確保安全通行的基本義務,即便在緊急救助時,也不能以犧牲他人安全為代價。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執行任務闖紅燈時,仍需提前警示、確保安全,網約車更無例外。蔡師傅闖紅燈導致事故,違反了這一核心義務,是被認定全責的關鍵因素。
(二)爭議焦點
非正式指令的法律效力:交警的“跟牢我”口頭示意及車牌拍攝行為,是否構成可豁免司機責任的有效指引?從法律角度看,此類非正式行為缺乏法定形式,不能替代正式指揮,司機仍需對自身行為負責,但公眾普遍認為,基于對交警權威的信任,司機行為具有合理性,讓其獨自承擔全責有失公平。
善意施救的責任豁免邊界:緊急救助情境下,法律是否應給予善意施救者更寬松的責任豁免?現行法律對緊急避險、見義勇為的免責規定較為嚴格,導致善意施救者面臨較大法律風險,可能抑制社會救助積極性。
情理層面:善意施救的價值與風險失衡
善意施救的社會價值:蔡師傅的行為本質是助人為樂,在斷指再植的黃金時間內,其緊急送醫行為為傷者爭取了救治機會,符合人道主義精神與社會公序良俗,理應得到肯定與保護,而非讓其獨自承擔沉重的經濟損失。
風險與回報的嚴重失衡:蔡師傅因事故面臨40多天停運、無收入、保費上浮等損失,而交警部門的見義勇為稱號與少量補償,難以彌補其實際經濟損失,這種“好心沒好報”的結果,可能引發公眾對善意施救的顧慮,甚至出現“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極心態。
實踐改進路徑:平衡情法,完善善意施救保障機制
(一)法律層面:優化緊急救助責任豁免規則
明確緊急救助的責任豁免范圍:可通過司法解釋或立法修訂,擴大緊急避險的適用場景,對為救助生命、重大健康權益而實施的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如在確保安全前提下的闖紅燈、壓線等,若未造成嚴重后果,可給予責任豁免或減輕處罰。
規范交警指揮的法律效力:明確交警口頭指令、手勢等非正式指揮的適用條件與法律效力,如在緊急救助情境下,交警明確示意跟隨通過路口的,可作為司機免責的依據,同時要求交警指揮時盡到安全提醒義務。
(二)機制層面:構建善意施救風險分擔體系
設立專項救助基金:由保險公司、社會捐贈等多方出資,設立善意施救風險基金,對因緊急救助導致的經濟損失,如停運損失、維修費用等,給予相應補償,降低施救者的經濟風險。
完善保險保障條款:推動保險公司開發針對網約車、私家車等的善意施救保險附加險,對施救過程中因輕微違法導致的事故損失,給予理賠,減輕施救者的賠償壓力。
簡化見義勇為認定與補償流程:明確見義勇為在緊急救助場景中的認定標準,縮短認定周期,提高補償標準,確保施救者的損失得到合理彌補,同時加強對見義勇為行為的宣傳,弘揚社會正氣。
(三)實操層面:提升緊急救助的規范性與安全性
規范緊急救助流程:網約車司機等普通民眾遇到緊急救助需求時,應優先撥打120、110,申請專業救援與交通保障,避免自行采取闖紅燈等風險行為。若確需緊急送醫,應提前與交警部門溝通,獲取明確的通行指引。
加強交警應急處置培訓:提升交警在緊急救助場景中的指揮能力,明確指揮流程與指令形式,如使用標準手勢、開啟警燈、鳴笛等,確保跟隨車輛清晰知曉并安全通行,同時做好現場安全防護,避免事故發生。
結語
杭州網約車司機送斷指乘客出事故被判全責的事件,是情法沖突的典型案例。從法理上看,全責認定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從情理上看,善意施救者的損失與風險需得到合理分擔。唯有通過法律完善、機制構建、實操規范等多方面發力,才能平衡情法關系,既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又保障善意施救者的權益,鼓勵更多人參與到緊急救助中,構建更安全、更有溫度的社會環境。(車虹)
來源:長江網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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