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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百年多前,英格蘭國王約翰被迫在一張羊皮紙上蓋下御璽時,恐怕不會想到,這份為了平息貴族怒火而匆匆寫就的文件,會成為后世眼中人類法治文明的起點。
這份被稱為《大憲章》的文件,最初看上去毫不起眼,它用古老的拉丁文寫成,條款排列雜亂,大部分內容討論的是當時封建社會的具體問題,比如兵役免除稅該交多少、貴族遺產如何繼承。
用今天的話說,它更像一份解決當下糾紛的協議,而非宏偉的宣言。
然而,正是這份看似瑣碎的協議,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以書面形式,明確了一個劃時代的原則:國王也必須遵守法律。
文件通篇暗示著一個前所未有的觀念:法律文件本身具有至高權威,它位于國王之上,連國王也不得違反。
這簡單的一行字,如同一顆投入平靜水面的石子,其蕩開的漣漪穿越了八個世紀。
《大憲章》的誕生并非國王的自覺,而是權力博弈的產物。
約翰國王因戰爭失利和橫征暴斂激怒了貴族,在貴族武裝兵臨城下的壓力下,他才極不情愿地簽署了文件。
而且,他并無意遵守,隨后的撕毀與沖突證明了這一點。但關鍵之處在于,這份文件一旦存在,就成為了一個支點。
在此后的一百年間,后來的國王們被迫將這份文件重新確認、頒布了數十次。每一次確認,都是對“王權有界”這一觀念的強化。
行為的反復重復,逐漸固化為一種強大的政治習慣和集體認知:統治者的權力并非無限,它必須受到某種規則的約束。
這份文件的生命力,更在于后世人們對它的重新發現與詮釋。
在簽署后的幾百年里,《大憲章》曾一度沉寂。直到十七世紀,當英格蘭人民面對斯圖亞特王朝的專制擴張時,議會反對派如同發現了一件沉睡的武器,他們重新捧出了《大憲章》。
當時的法學家愛德華·柯克等人,不再僅僅將其視為關于封建特權的古老條文,而是從中解讀出了“法治”與“自由”的普遍原則。
例如,《大憲章》中關于“未經合法審判,不得逮捕、監禁任何自由民,或剝奪其財產”的條款(第39條),被闡釋為“正當法律程序”的起源,成為反抗任意逮捕和司法專橫的旗幟。
這時,《大憲章》完成了它的華麗轉身,從保護少數貴族特權的封建契約,升華為捍衛所有人權利與自由的法治象征。
這顆從英格蘭土壤中萌發的種子,最終漂洋過海,在更廣闊的世界生根發芽。美國的建國先賢們在構思憲法和《權利法案》時,腦海中縈繞的正是《大憲章》的精神。
“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財產”——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核心原則,直接溯源于那份羊皮古卷。
自此,以法律制約權力的思想,從英國的歷史經驗,演變為一種具有世界意義的政治文明模式。
回顧歷史,在《大憲章》之前,東西方文明中都不乏關于“明君應守法”的道德勸誡或哲學思考。
但將“最高權力必須受到具體法律條文約束”這一觀念,從理想變為一項必須遵守的、穩定的政治制度共識,并在反復斗爭中使其扎根為社會傳統,《大憲章》及其引發的漫長實踐,無疑是開創性的。
它未必是設計最精巧的文本,但它提供了一個堅實的起點,一個可以不斷回歸和演繹的原點。
它告訴我們,無論權力看起來多么強大,它都應當,而且可以被置于法律的框架之下。
這份八百年前的古老禮物,其核心信息至今依然清晰而有力:法律之下,沒有絕對的權力。這或許就是它被尊為人類法治文明起點的最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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