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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3日凌晨,樂山市公安局交管支隊直屬二大隊在日常執勤中查獲了一起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案,駕駛人所駕駛的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該行為不僅觸碰法律紅線,更對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2025年12月23日凌晨,樂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直屬二大隊民警在市中區長青路路段設立臨時檢查點,對過往車輛進行例行檢查。0時54分許,當執勤民警對車牌號為“川LD****9”的白色小型新能源汽車進行檢查時,發現該車駕駛人說話時散發出很濃重的酒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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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現場呼氣式酒精檢測,該車駕駛員李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31mg/100ml。后經鑒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0.5mg/100ml。進一步調查發現,李某所駕駛的車輛使用性質為“預約出租客運車輛”。李某的行為已構成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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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依法對李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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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7日,李某已被送至樂山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樂山公安交警提醒
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
載客營運時,滴酒莫沾唇
營運車輛承載著公眾出行安全
駕駛人更應恪守交通法規、嚴守安全底線
切莫僥幸,拒絕酒駕,安全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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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 | 胡 荀、謝霽平
審 核 | 劉 冉
簽 發 | 劉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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