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新聞周刊報道,在湖北恩施,結婚十四年的商文娟自2012年開始,在長達十三年的時間里,生活在丈夫羅某的暴力陰影之下。從孕期到產后,從街頭到家中,暴力如影隨形——耳光、拳腳、拖拽,甚至被用枕頭捂至意識模糊。這些暴力不僅在她身上留下多處可見的傷痕,更導致了應激性尿失禁等無法治愈的創傷。
更令人深思的是她的維權之路:盡管她多次報警,公安機關出具了告誡書,對施暴者處以行政拘留,法院也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但這些法律干預并沒能阻止暴力的再次發生。2024年,她終于以涉嫌虐待罪提起刑事自訴,而在庭審中,施暴方依然堅持將暴力行為辯解為“家庭矛盾”,對大量證據不予認可。案件至今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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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文娟的遭遇并非孤例。在信訪工作實踐中,遇到的家暴投訴并不少見。比如我曾經遇到女方離婚冷靜期內,被男方每日上門辱罵的情況。這種案件通常的處理流程是:聯系區婦聯現場接待,婦聯再聯系社區和派出所上門調查,最后向男方所在工作單位發函告知。然而,這樣的簡單流程真的能有效保護受害者嗎?
許多人將家庭暴力簡單等同于身體傷害,事實上,家庭暴力是一個包含多種形態的系統性控制行為。
身體暴力是最為直接和可見的形式,包括毆打、捆綁、殘害等直接肢體侵害。這類暴力具有即時傷害性,往往造成瘀傷、骨折等明顯創傷。然而,許多受害者因恐懼報復或證據意識不足,未能及時進行傷情鑒定,或在施暴者壓力下撤銷指控,導致司法介入效果受限。
精神暴力更為隱蔽,它通過侮辱、恐嚇、跟蹤、限制社交等方式實施心理壓迫。長期的精神暴力可能導致受害者出現抑郁、焦慮甚至自殺傾向。由于缺乏客觀證據且認定標準模糊,精神暴力的訴求在司法實踐中往往難以獲得支持。施暴者常用的“道歉三件套”——下跪、自扇耳光、寫保證書,實際上也是精神控制的一部分,通過暫時的“示弱”維持對關系的掌控。
經濟控制是通過剝奪經濟自主權實施的操控手段,如沒收工資卡、限制消費、阻撓工作等。這種行為嚴重削弱了受害者脫離暴力環境的能力,卻常常被忽視。我國現行法律尚未明確將經濟控制納入家庭暴力定義,相關救濟只能依賴《民法典》中“其他重大過錯”條款,存在適用爭議與舉證困境。
這三種暴力形態往往相互交織,形成心理學家所稱的“暴力循環”:緊張情緒積累→暴力爆發→“蜜月期”道歉與和好→再次積累的循環往復。這種循環使受害者陷入“希望-失望”的反復折磨中難以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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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內家庭暴力案件中,如何認定暴力事實是首要難題。我國民事訴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受害者需要承擔舉證責任。《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法院可依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此外,醫院診療證明、照片、視頻、證人證言等輔助證據也能提供支持。
然而,證明標準上的“高度蓋然性”要求——即讓法官確信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極高——在實踐中面臨諸多挑戰。家暴往往發生在私密空間,缺乏目擊者;精神暴力的證據更難固定;而經濟控制的證明更是困難重重。
在法律適用方面,司法實踐呈現不同傾向。部分法院出于維護婚姻關系穩定性的考慮,除非家庭暴力行為極其嚴重,否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輕易認定為侵權行為。這種傾向反映了司法對家庭自治領域的謹慎態度,但也可能導致受害者保護不足。
值得關注的是,越來越多的法院開始認識到家庭暴力的嚴重危害性,并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根據具體案情認定侵權行為的存在。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實施是一大進步,法院可裁定禁止施暴方再次實施暴力,責令其遷出住所等措施,為受害者營造相對安全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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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丑不可外揚”“清官難斷家務事”——這些傳統觀念至今仍深深影響著社會對家庭暴力的態度。一開始案例里商文娟在求助過程中最常聽到的便是“女人就該多包容”,這種將暴力淡化為“家庭矛盾”的話語體系,實質上是對暴力的默許和縱容。
施暴者也善于利用這種社會心理。將暴力行為辯解為“夫妻矛盾”“一時沖動”,甚至反過來指控受害者“經濟控制”“社交隔離”,都是常見的策略。這種辯解不僅影響個案處理,更強化了“家暴是私事”的錯誤認知。
對于受害者而言,子女往往成為最大的牽絆。“想等攢夠錢,等孩子長大”“不希望孩子被貼上‘來自家暴家庭’的標簽”這些想法,使許多女性在暴力關系中反復徘徊。而經濟依賴、住房問題、社會支持網絡薄弱等結構性因素,進一步限制了她們的選擇空間。
改變家庭暴力的困境,需要個體、社會和法律的共同努力。
個體層面,受害者需要認識到: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行為;容忍不會換來改變,只會縱容暴力升級;尋求幫助不是軟弱,而是自我保護。建立證據意識——及時報警、驗傷、保留傷痕照片、錄音錄像等,是維權的重要一步。
社會支持系統需要進一步完善。婦聯、社區、社會工作機構應當形成聯動機制,為受害者提供一站式服務,包括臨時庇護、心理輔導、法律咨詢、就業支持等。特別需要關注經濟控制受害者,幫助她們恢復經濟自主能力。
法律保護需要更加有力。雖然《反家庭暴力法》建立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但商文娟的案例顯示,保護令的有效執行仍面臨挑戰。加大對違反保護令行為的懲處力度,完善保護令的監督執行機制,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刑事追責方面,需要明確長期、多次家庭暴力行為的刑事違法性認定標準,避免因“輕微傷”鑒定而無法追究刑責的情況。
司法理念也需要更新。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矛盾”,而是權力控制行為;處理家暴案件不應過度強調“家庭和諧”,而應以受害者安全為首要考慮。在這方面,一些法院已開始探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支持損害賠償訴求,這是值得肯定的進步。
商文娟在經歷了十三年的暴力后終于“突然覺醒了”,她的覺醒雖然遲來,卻仍具力量。而我們的社會,也需要從“家暴是私事”的沉睡中覺醒,認識到:沒有任何理由可以為暴力開脫,沒有任何關系應該建立在恐懼之上。只有當家庭不再是暴力的庇護所,家門之內才能真正成為安全的港灣。
這條破局之路雖然漫長,但每一個個體的勇敢發聲,每一次司法的公正判決,每一份社會的理解支持,都在鋪就通往改變的石子。家庭暴力不是命運,而是可以也必須被制止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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