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犯罪的立場看待事物的真相
以人性的角度分析案件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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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己之力為法咨公司正名—————
前幾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聯合相關單位舉辦涉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研討會,圍繞虛擬貨幣相關行為的法律定性形成重要共識,其中“個人持幣、炒幣一般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結論大家都看了吧。
研討會通過典型案例辨析,明確了罪與非罪的核心界限。如案例中李某通過境內外平臺低買高賣虛擬貨幣,賺取千萬元價差,法院認為其行為若僅屬于個人套利,未面向社會公眾提供經營性服務,即不構成非法經營罪。這一認定強調,非法經營罪的成立需嚴格把握“經營行為”特征,需綜合考量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否持續面向不特定對象提供服務等關鍵要素。
很多人就狂歡了:“看,國內并不禁止炒幣,法律甚至還保護呢!”,千萬不要被誤導,上海二中院的分析僅僅針對刑事犯罪的認定標準,絕非對炒幣、交易行為的“官方背書”。
但是實實在在的告訴大家,你自己持有、買賣并不犯法也不違法,散戶所有炒幣違法的點在于你在變現的過程中收到了涉詐資金,看清楚,散戶最大的風險在于這里。
而你虧本是你自己風險自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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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紅線在若明知他人非法買賣外匯,仍通過虛擬貨幣兌換提供幫助,情節嚴重的,將認定為非法經營罪共犯;而以虛擬貨幣為媒介,面向不特定客戶提供換匯服務并收取手續費的,本質屬非法“地下錢莊”行為,依法應追究刑責。
看清楚了嗎?不管你是幣商還是散戶,你把虛擬貨幣拿來做什么這很重要,你幫人換匯那就是絕對按你頭的事情。
你自己玩沒人管你,賺多少幣都沒事,前提是你在換成法幣的過程中你不要收到涉詐資金,那么你就是安全的。
但是對不起你要把虛擬貨幣拿來當作經營行為,特別是換匯,那就要按你了。
比如對方給你人民幣,你給對方U,然后對方拿著U去境外玩、賭、資產轉移等,就會出事。
那么幣商在這有什么風險呢?
那就是交易過程到底有沒有經營行為?什么樣的行為是違法犯罪?
資金的兌換路徑是:人民幣 ? USDT ? 外幣。
那么就是絕對犯罪的行為了,可能中間還是有很多鏈路,但是只要這個主鏈路是沒變的,你就要出事,和重慶判決幣商500萬案例差不多,有興趣的可以去搜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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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給出了明確答案,洗錢包含兩類行為:一是轉移犯罪所得,二是轉換犯罪所得。
根據洗錢犯罪最新的司法解釋,通過“虛擬資產”交易來轉移或轉換贓款,本就是洗錢的一種方式,雖然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但它有實際兌換價值和財產屬性,屬于“虛擬資產”。
只要你完成了“非法所得人民幣 ? 虛擬貨幣”的兌換,洗錢罪(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就已經“既遂”了,至于你之后是拿著幣,還是換成外幣,都不影響洗錢犯罪已經完成的認定。
上海二中院的研討會實際上是降低了涉虛擬貨幣洗錢罪既遂的門檻,對幣商群體其實是不利的。
因為幣商的資金他根本都搞不清楚怎么來的,如果幣商長期經營套利和上游長期合作并且沒有收到黑錢凍卡又被按頭的話,那么大概率就是和換匯上游合作導致的。
所以你看,WEB3最危險的群體就是幣商這個群體了,他們離錢最近也離縫紉機最近。
散戶其實還好了,隨便你怎么玩,只要你不去騙人自己拿自己血汗錢進去玩,風險自擔,虧了你也別拉橫幅,賺了你別收到涉詐資金,一般沒人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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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散戶如何界定是否違法呢?
你老婆每天給你20塊錢買菜,你貪污了2塊錢存在自己小金庫怕被發現,你每天把這2塊錢換成USDT——不違法。
你覺得USDT沒波動不賺錢,你每天又把USDT換成BTC——不違法。
你一年后發現BTC漲了十倍,于是你賣出去換成了人民幣,你卡里有7000塊錢了——不違法。
結果你賣出去的時候幣商打給你一手黑——你涉詐了,得好好說清楚。
你老婆知道了,給你一個大逼兜——也不違法。
你老婆給你一萬塊,讓你再操作一次變成10萬想買個小汽車——也不違法。
你發現BTC短時間漲不了十倍,于是你加入了一個飛機群,交易所1萬元買入USDT,去野雞平臺賣出12000,瞬間就賺2000——跑分違法。
簡單的告訴你,當你想在幣圈賺錢的時候,你基本的操作和想法都是違法的。
因為散戶在幣圈已經沒什么機會了。
當然,你持幣拿住是唯一的途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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