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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No.1
受援人沈某與馮某某系夫妻關系,馮某某于2019年11月被診斷為“精神分裂癥”,2024年3月被評定為二級精神殘疾。2024年11月,沈某陪同馮某某前往其戶籍地辦理手續,欲將其戶口遷至本市,被告知需由法院確定馮某某民事行為能力,并為其確定監護人后,才能辦理相關手續。為此,沈某來到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中心受理審查后為其指派了援助律師。
援助過程
No.2
援助律師收到指派后,第一時間與沈某進行深入溝通,詳盡了解馮某某的發病史、診療史、日常行為及家庭實際狀況,并代沈某向徐匯區人民法院提出特別程序申請。鑒定環節,承辦律師主動聯系司法鑒定機構,依據“免申即享”的便民服務政策,成功為其減輕了經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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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專業司法鑒定機構評估,鑒定馮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癥、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2025年1月,法院依法宣告馮某某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此基礎上,援助律師再次代沈某向法院申請,請求指定沈某為馮某某的監護人。2025年3月,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指定沈某為馮某某的監護人。
案件結束后,沈某專程為援助律師送上錦旗,稱贊其“精湛保權益,熱忱暖民心”。
典型意義
No.3
在當代司法實踐中,公民民事行為能力認定屬于民事訴訟特別程序,此類案件的辦理需要律師具備扎實的民事訴訟法理論基礎,熟悉特別程序的特殊規則,同時還要掌握醫學、心理學等跨學科相關知識,能夠準確評估當事人的精神狀態和行為能力水平。
這一新型法律援助案件的出現,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工作正在實現從“量”到“質”的轉型升級。同時,本案充分彰顯法律援助制度在保障特殊群體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讓沈某夫婦真切感受到法律的溫度與公平正義。
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一條規定,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案例來源: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
圖片由AI輔助生成
徐匯普法綜合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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