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案例庫:出租耕地作非農用途的合同無效
——徐某某訴鄔某某租賃合同糾紛案
入庫編號2024-07-2-111-001 / 民事 / 租賃合同糾紛 / 寧波市奉化區人民法院 / 2021.12.25 / (2021)浙0213民初5160號 / 一審 / 入庫日期:2024.02.24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該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中的法律強制性規定。明知擬租賃土地是耕地,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卻擅自改變土地的用途,將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另作他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不得侵占土地的相關規定,《場地租賃合同》應當被確認無效。
關鍵詞
民事 租賃合同 土地租賃 涉農耕地非農用途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某訴稱:因被告鄔某某單方解除租賃合同給原告造成損失,請求判令:1.被告退還原告2021年7月16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間的租金82345.21元;2.被告賠償原告搬遷損失36800元;3.被告賠償原告律師費5000元;4.本案訴訟費、保全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鄔某某未作答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27日,原告徐某某與被告鄔某某簽訂了一份《場地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某廠西邊的空場地,面積8畝,用途為堆放工程所用相關設備等;租賃期限為2020年5月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共計5年(甲方回填場地時間不包含在內);合同租金為租賃期前三年每畝13000元,第四、第五年每畝14300元,租金按每年支付,后四年租金需在租費到期前1個月支付;雙方不得無故違約,如違約則另一方的一切經濟損失由違約方承擔。合同還對原、被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其他事項作了約定。原、被告雙方在該合同上簽字捺印予以確認。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支付了第一年(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租金104000元,并于2021年4月7日以銀行轉賬形式支付了第二年(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租金104000元,被告于同日出具收條一份,確認已收到該年度租金。2021年5月8日,被告在微信上向原告發送由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某自然資源和規劃所出具的《責令改正自然資源違法行為通知書》一份,該通知書載明“經查,你單位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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