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博物館里一件珍貴青銅器在修復時被“調包”,真品不知所蹤,涉事負責人卻仍照常上班……這不是電影情節,而是在文物交易圈流傳的真實事件。
博物館藏品被盜賣,遠比普通文物失竊更可怕。截至2025年11月,全國公安機關在專項行動中已追繳各類文物8.28萬件,其中國家珍貴文物就有6477件。
一些披著合法外衣的“內鬼”利用職務便利,將黑手伸向了本該受到最高等級保護的國家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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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博物館盜竊的新挑戰
文物盜竊正變得“內外勾結”。相比從外部強行闖入的盜賊,來自博物館內部人員的監守自盜更具隱蔽性和破壞力。
文物保護法中新增了專門針對文物收藏單位的注意義務條款,要求“對擬征集、購買文物來源的合法性進行了解、識別”。
而博物館工作人員本身就有接觸文物的便利條件,甚至掌握鑰匙和監控漏洞。當“內鬼”作案時,很難被立即發現,而且流失路徑往往被精心掩飾。
涉及博物館的文物盜竊常常是系統性、計劃性的,很少是單槍匹馬的沖動行為。他們熟悉監管漏洞,能夠有意識地規避法律風險。
02 法律如何嚴懲“監守自盜”
針對國有單位將收藏的國家保護文物藏品非法出售或私贈的行為,刑法早已設立了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
司法實踐也強調對文物犯罪全鏈條打擊,特別是要深挖幕后金主,“上追盜掘、盜竊,下查倒賣、銷贓、走私”。
2025年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全面升級了處罰力度,對造成文物損壞且情節嚴重的單位,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款,并可吊銷資質證書。
面對博物館從業者參與文物犯罪的情況,法律規定對曾因文物違法犯罪受過行政處罰或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相關犯罪行為的,可以酌情從重處罰。
03 正規交易市場的灰色地帶
中國的文物交易市場,正試圖在嚴格管制與鼓勵流通之間尋找平衡。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在2025年3月1日正式施行,第一次用“文物銷售單位”代替“文物商店”的概念。
然而現實是,古玩市場夾帶文物經營的“灰色地帶”依然存在。一個根本矛盾擺在那里:想正規經營文物買賣,門檻不低——200萬元以上注冊資本,5名以上取得中級以上文物博物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在這種門檻下,大量小商戶和線上店鋪選擇在監管邊緣徘徊。即使是正規拍賣行,也存在利用“不保證條款”逃避責任的問題。
部分拍賣行聲稱不對拍品真偽負責,以一般藝術品冒充文物拍出高價,再通過免責條款逃避責任。新法明確打擊“知假拍假”,要求拍賣企業如實表述文物信息。
04 地下交易網絡的運作方式
那些從博物館流失的文物,最終大多會進入地下交易網絡。這些網絡隱蔽高效,已成為完整的犯罪產業鏈。
這條產業鏈上各環節分工明確,從盜掘盜竊、轉運藏匿、偽造證件,再到洗白銷售,已經形成高度專業化的犯罪鏈條。
網絡使文物交易更加隱蔽。犯罪活動正在向網絡發展蔓延,通過加密通訊、虛擬貨幣交易等手段逃避監管。
四部門聯合發布的《意見》特別規定,采用“黑話、暗語”聯絡交易,或者通過偽裝、隱匿文物逃避檢查的,可以認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
05 倒賣文物罪的界限在哪?
司法實踐中,倒賣文物罪的適用有時存在誤區。不少辦案人員將文物等級直接等同于“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認為一旦交易珍貴文物就構成犯罪。
這種理解是片面的。珍貴文物不等于完全不能流通,關鍵是看其來源是否合法。
在劉某某、許某某倒賣文物案中,一件從古玩地攤購得的石龍構件被認定為三級文物,盡管來源不明,法院仍以倒賣文物罪定罪。
但在另一起案件中,當涉案的33件文物均被鑒定為一般文物時,法院開始認真審查來源合法性,最終因證據不足未認定倒賣文物罪。
這種對文物等級與來源合法性區別對待的現象,暴露出部分司法實踐中的誤區。
06 國際合作與永久追索權
對于已經流失出境的文物,新文物保護法強化了國際合作和追索機制。如今,國家不僅對流失境外的文物保留永久追索權,還明確禁止買賣被國際通報的流失文物。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法律新增兩類禁止交易的文物:一是國務院有關部門通報或公告的被盜文物或來源不合法文物;二是外國政府、相關國際組織按有關國際公約通報或公告的流失文物。
這意味著,即使一件中國文物通過非法渠道流到海外,被“洗白”后出現在國際拍賣市場,中國政府仍有權追索,國內買家購買這類文物也將面臨法律風險。
在一次公安部的專項行動中,一位老民警感慨道:“每追回一件文物,都像是從時間手里奪回一段歷史。”他們成功追繳了8.28萬件文物,其中包括6477件珍貴文物。
夜幕降臨,博物館里的珍寶安靜地躺在展柜中,這些歷史的見證者比我們想象的更加脆弱。
文物保護的防線,不僅需要法律之網,更需要每一位公民心中的文化自覺。當公眾都能識別非法文物交易,那些隱藏的“內鬼”們還能找到藏身之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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