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盧霞
![]()
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0號,張某向李某出具一份欠條,載明:“由于糧油菜費事情于2022年1月10日欠李某人民幣15000元。經雙方協商,債務人必須于2022年2月20日前全部還清”。落款處有張某簽字并加蓋A公司公章。經查,張某系A公司的原職工,職務為加氣站的站長。自2022年起兩年間,李某經常性地為加氣站供應糧油、蔬菜等貨物。張某作為加氣站站長,也一直都是由其對接處理購買糧油事宜。李某向法院起訴請求:A公司、張某共同給付拖欠的糧油款15000元。
二、裁判結果
李某認為,張某向李某出具欠條,并在該欠條落款處簽字確認并加蓋了A公司收款專用章。自2022年起兩年間,李某與A公司、張某就有合作交易關系,張某作為加氣站站長,也一直都是由其對接處理購買糧油事宜,且李某供貨開具發票都是開給A公司的,因此李某認定張某是以公司名義購買糧油的,李某有理由相信其具有代理權,系善意相對人,符合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該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應按合同約定承擔其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責任。作出生效判決的法院認為,因A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張某在2022年1月10日出具欠條之日已經不是A公司員工,張某的出具案涉欠條的行為構成職務代理,而非表見代理,A公司應承擔付款責任,具體分析如下:職務代理與表見代理的根本區別在于代理權的來源,前者源于職務本身,后者基于無權代理的外觀信賴。采購糧油用于公司食堂屬于加氣站日常運營范疇,系站長的固有職權,符合職務代理中職權范圍內事項的核心特征。故張某以A公司名義出具欠條并加蓋收款專用章,該印章雖非公司公章,但與食堂采購的收款、結算職能直接相關,屬于履行職務的合理方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員工以公司名義簽署欠條、加蓋與業務相關印章的行為,屬于有權代理,而非無權代理后形成外觀的表見代理場景。職務代理是直接認定行為效力歸屬于單位的獨立制度,無需以無權代理為前提。只要行為人在職務范圍內,單位即需承擔責任,除非單位能證明相對人明知或應知行為人超越職權。本案中,張某的加氣站站長身份、長期采購慣例、李某給A公司開具發票行為及案涉印章使用均符合職務代理特征。從舉證責任看,A公司主張張某無權代理,需舉證其已通過合理方式限制職權或通知相對人。但A公司既未證明張某超越采購超出日常經營范圍職權,亦未證明李某明知張某無權代理。本案中,李某已向A公司履行了交付貨物的義務,A公司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向李某支付糧油款。因此對于李某請求A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糧油款15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張某原先是A委派其管理加氣站的工作人員,張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代理行為,故李某要求張某承擔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
三、典型意義
職務代理是代理人基于其在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中的職務身份,享有當然的代理權。代理權來源于職務本身,無需單獨授權。相對人舉證責任較輕,只需證明代理人職務身份及行為與職務相關。職務代理代理行為直接對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被代理人需承擔相應責任。
表見代理是代理人本身無代理權(包括自始無權、超越權限或代理權終止后),但因被代理人的行為或表象,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相對人需舉證證明存在代理權外觀且自身善意無過失,舉證難度較大。表見代理代理行為有效,被代理人需承擔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但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后可向無權代理人追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