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滿兩周歲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是大眾普遍的認知。然而,在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糾紛案件中,法院將一名未滿兩周歲的女童判給了父親直接撫養,這是怎么一回事呢?
朱某與譚某本是戀愛關系。2023年11月,朱某生下了二人的女兒小譚(化名)。沒承想,孩子剛滿月,兩人便發生了矛盾,朱某便獨自離開。此后,小譚一直跟隨父親生活。
朱某離開后,與共同生育了兩個孩子的前男友羅某復合,并打算結婚。
2024年7月,朱某起訴要求直接撫養女兒小譚。譚某及家人堅決反對,雙方就撫養權歸屬產生爭議。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考慮到小譚尚幼,成長環境至關重要,便帶上為孩子準備的衣物、玩具等禮物,前往譚某家中實地走訪,了解小譚的真實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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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去小譚家實地走訪 江津區人民法院供圖
當法官來到譚某家時,小譚正依偎在曾祖母懷里,家里的居住環境雖然簡單樸素,但孩子被照料得干凈精神。而且,曾祖母提起孩子時,滿眼都是疼愛,詳細訴說了孩子的飲食作息、成長點滴。
原來,譚某雖然家庭條件并不富裕,卻一直努力盡到做父親的職責,希望在能力范圍內給孩子最好的成長環境。而朱某離開后,就再也沒有看望過孩子,孩子的日常照料主要由譚某一方承擔。
法院審理認為,確定子女撫養問題,應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出發,并結合子女的年齡、生活經歷、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綜合評判。
一般而言,未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主要是考慮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多數還在哺乳期,這個階段的孩子由母親以母乳哺養更為有利,也更能給予孩子體貼和照顧。
本案中,朱某于小譚滿月時離開,至提起本案訴訟時,長達一年未對小譚履行照護義務,亦未履行物質保障義務及情感教育義務,導致處于嬰兒階段的小譚長期缺乏母親的照顧和關愛,其行為構成“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的情形,且其與案外人羅某另外生育了兩個子女,并準備與羅某結婚。
小譚在滿月后就一直跟隨父親譚某及曾祖母蘇某生活,譚某及其家人有撫養小譚的強烈意愿。兩相比較,判決由父親譚某直接撫養顯然更有利于小譚健康成長。
法院遂判決小譚由譚某直接撫養。
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我國立法在未成年人直接撫養權的確定上將未成年人年齡劃分為“不滿兩周歲”“已滿兩周歲”“已滿八周歲”三個區間,主要是考慮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長環境和發展需求,進而設定差異化的保護規則。
對于未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其根源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因此,當由母親直接撫養與最有利于未成年原則發生沖突時,應當允許存在例外情形。無論父母感情狀況如何變化,子女的健康成長始終是首位的,父母需主動承擔撫養義務,用愛和耐心守護未成年子女的成長之路。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高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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