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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并排違停在機動車道上,司機閑聊,后車被擋鳴笛示意,哪知其中一位司機沖過來揮拳,嚇得后車司機一陣慌亂,導致車輛失控追尾違停車。這起因“路怒”沖突引發的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近日,湘潭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明確三方均需擔責。
違停被鳴笛后揮拳威脅,后車失控追尾
2025年3月的一個夜晚,湘潭縣某路段的行車道上,市民劉洋與朋友陳宇分別駕車并排違停,搖下車窗閑聊。此時,王晨駕車從后方駛來,被他們擋住無法通行,于是鳴笛示意。
沒想到,這一舉動惹火了陳宇。他不但沒有移車讓行,反而氣勢洶洶走到王晨的車旁理論。雙方言語爭執迅速升級,情緒激動的陳宇更是做出了揮拳指向車內王晨的動作。
此時,王晨車輛并未熄火,眼看受到威脅,他為躲避可能的攻擊一時慌神,車輛瞬間失控,猛然撞向前方劉洋違停的車輛,導致劉洋車輛嚴重受損,維修損失達4萬余元。事后,陳宇因踢打王晨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并罰款。但劉洋車輛的損失由誰負責,遲遲沒能達成一致。
因賠償協商未果,受損車輛的車主也就是劉洋的配偶,將王晨、陳宇及相關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車輛維修費43500元、道路救援服務費1200元,合計44700元。
法院:三方均有過錯,按比例分擔責任
湘潭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損害結果由多方過錯共同導致,并據此劃分了責任。
陳宇過錯最為直接,違法停車妨礙通行在先,面對正常鳴笛非但不讓行,反而下車激化矛盾,并以揮拳動作暴力干擾正在駕駛車輛的王晨,是導致王晨操作失常、車輛失控的直接誘因。
王晨作為駕駛人,在道路沖突中負有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其在沖突發生時,未能及時采取熄火、拉手剎等措施確保車輛絕對安全,對因自身躲避行為導致的車輛失控存在過失。
而劉洋與陳宇并排違停,嚴重妨礙了道路正常通行,為后續一系列沖突創造了條件,其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間接因果關系。
法院根據各方過錯程度及原因力大小,酌情判定:陳宇承擔40%的賠償責任,王晨承擔40%的賠償責任,劉洋承擔20%的賠償責任。因原告自愿不要求配偶劉洋賠償,法院予以尊重。
法院判決,王晨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付2000元;剩余損失42700元,按責任比例計算:由王晨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40%,即17080元;由陳宇自行承擔40%,即17080元。最終,王晨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總計賠償19080元,陳宇個人賠償17080元。
法官說法:方向盤在手,責任就在肩
法官介紹,違法停車不僅是行政處罰的對象,也可能構成民事侵權;在言語沖突中的過激行為,不僅面臨治安處罰,也須對由此引發的財產損害負責;而駕駛人在任何情況下,均有義務確保車輛處于安全狀態。司法實踐中,不會因一方存在過錯而完全免除其他參與者的應盡責任。
法官特別強調,方向盤在手,責任就在肩。任何情況下,有效控制車輛都是駕駛人的底線安全責任。文明行車、理性克制、遵守法規,既是對他人負責,更是對自己和家人負責。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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