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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特需信托研究項目在去年結項,項目的成果需要不斷宣傳和普及。今天遇到了一個場景,這里說一說。
下午參加了一次新聞發布會,有專家講信托制度在解決特需人士需求方面的作用,建議引入非營利組織等幫助解決特需人士的臨時的緊急的資金需求。我插話說,不要這么復雜,信托公司作為金融企業,在提供資金融通方面有著自己的優勢的,為何勞駕旁人?
搞資管信托搞久了,會降低人的專業水平,至少會降低人的法律水平。
沒有人期待信托公司做慈善,只是期待信托公司做一點自己能做,又不知道自己能做的事情。
下面的報告的摘要:
在商事信托中,信托目的是確保信托財產的增值,在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有流動性需求只可能通過轉讓受益權份額等有限的方式滿足。
特需信托屬于民事信托或者家事信托,信托目的關注的重點并非信托財產增值保值本身,而是以信托財產保障特需人士的生活所需,所以,信托中應當有合理的流動性安排,避免在出現緊急情況的時候,信托財產無法及時支付,影響受益人的醫療、救助和日常生活所需。
信托公司作為專業受托人,其義務就包括對信托財產作出測算,拿出信托財產的一定比例作為流動資金,以備特需人士不時之需。信托文件中沒有作出適當的安排,導致特需人士合理支付需求受挫的,受托人構成義務違反。
即使信托文件沒有約定,受托人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解決受益人的合理需求。
技術上,受托人可以約定按月支付信托利益給受益人或者支付護理機構,解決日常生活常規所需。
針對醫療緊急支出等場景,信托公司應在事前和相關醫療機構溝通,決定受益人或者監護人的授信額度,解決沒錢無法看病的問題。
受托人也可以做墊付的安排,之后可以向信托財產求償(報銷)。若受托人作出墊付的安排,可以主張合理的利息。法律依據一直是明確的。《信托法》第37條第一款規定:“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以信托財產承擔。受托人以其固有財產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信托公司作為金融機構,在提供流動性支持方面會有比較多的金融手段。受托人作為專業的財產管理人,不需要委托人提出要求或者建議,有義務主動作出此種安排。這種安排可以是將信托財產的部分做靈活支取的安排,也可以考慮由固有財產墊付,事后向信托財產求償。在未來允許直接以不動產等非資金財產設立特需信托的情況下,受托人更需要作出流動性的規劃。
信托公司如此墊付既有法律依據,也不會增加信托公司自己的風險。信托公司墊付可以約定合理的利息;要對信托財產做好測算,若追償風險較高,信托公司可以選擇不墊付。沒有人期待信托公司做慈善,只是期待信托公司做一點自己擅長做,又不知道自己能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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