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一位民營企業家被指控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六起尋釁滋事罪、兩起妨害作證罪、兩起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一起非法買賣爆炸物罪。本人為第一被告人作了全案無罪辯護。經過艱苦努力,最終一審法院判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和兩起尋釁滋事罪不能成立。法院以其余罪名合并判處被告人五年六個月,二審上訴后繼續減刑。現摘取部分辯護意見予以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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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沒有合法的傳喚手續,形同變相非法拘禁
(1)查閱卷宗,沒有看到一張傳喚證。經過當庭發問,所有的被告人都沒有看到過傳喚證。沒有依法傳喚就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形同對被告人變相非法拘禁。
(2)傳喚不能超過24小時,否則屬于變相非法拘禁。本案中存在多名被告人被非法傳喚24小時以上。辯護人已申請將上述言詞證據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整體排除。
02
實施了一系列的非法取證行為
實施了毆打、威脅、辱罵、指供誘供、疲勞審訊等非法取證行為。詳見辯護人提交的《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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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審訊過程存在諸多明顯違法
(1)審訊主體不合法。比如掃黑辦并非法定的偵查主體,但其工作人員卻制作了多份筆錄,收集了多份證據。
(2)審訊地點不合法。在公安刑偵支隊審訊,違反了刑訴法第七十五條“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不得在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的規定。
(3)檢察官違法參與偵查審訊。本案不涉及檢察院管轄的14種罪名,審訊筆錄也不涉及任何瀆職內容,但檢察官卻在偵查初期即參與審訊并實際負責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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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疑似明目張膽的偽造證據
(1)鑒定意見造假。病歷資料和其他證據證明是左耳受傷,鑒定的卻是右耳輕微傷。這絕非補正意見中所說的“筆誤”,理由包括:鑒定意見出現了13次右耳,筆誤不可能連續出現13次。鑒定意見中的人體檢查照片拍攝的也是右耳。
(2)病歷造假。在故意傷害案中,病歷首頁全部都是空白。但在本案中,病歷首頁卻手工填滿了內容,疑似有人在故意傷害案判決之后本案起訴之前,手動修改了病歷資料。
(3)偵查人員筆錄造假。偵查筆錄簽名為A。但實際上,A當時在家養病,根本沒有參與審訊。其本人出具的《情況說明》證明,所有筆錄簽名都是他人代簽的,本質上是冒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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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誘導式發問、陷阱式發問,處處使用套路審
所謂“套路審”是指故意設置陷阱式發問,故意在發問中預設或埋伏既定結論,故意使用模棱兩可的模糊措辭,故意混淆猜測和確認的區別,故意掐頭去尾的胡亂拼湊事實,故意自問自答或限縮當事人的回答空間,通過強勢地位誤導當事人制作不實筆錄的偵查審訊方式。常見方式如下:
(1)故意不告知主觀確認和主觀猜測之間的區別。
(2)故意不告知對于自己不知道、不清楚、記不清、想不起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而是必須要嫌疑人給出一個答案,嫌疑人只能胡亂猜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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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記錄結論,不記錄是確認還是猜測,更不記錄得出結論的根據。
(4)混淆生活用語和法律概念的區別,用內涵和外延均不相同的措辭去張冠李戴。
(5)把明顯缺乏依據、違背常識的泛泛之論和一個具體的確定性事實相等同。
“套路審”的目的只有一個:不問客觀真相,只需要在紙質筆錄中把宋志強“套牢”。根據我們甲骨文的冤字寫法,上面是一張網,下面是一只兔子,寓意只要把網打開就是兔子也無處可逃。本案情況生動的詮釋了這一點。(舉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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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故意不如實記錄
經過本律師的不懈申請,法院調取到了小部分訊問同錄。通過閱看同錄,可以發現偵查人員存在嚴重的不如實記錄,甚至存在大量的反向記錄。(詳見訊問同錄和訊問筆錄對照表)根據蟑螂理論,當發現一只蟑螂的時候,意味著已經有很多只蟑螂了。只是大部分蟑螂還躲在角落里,還沒有被看見。本案中,那些沒有同錄的筆錄,其真實性、合法性完全無法保證,一律都不能采信。
07
書證的收集程序不合法
查閱卷宗,沒有看到一份調取證據通知書。從某縣公安局和某縣檢察院等單位調取的證據材料,要么沒有原件,要么只是對復印件的復印,并且要么只有調取單位公章,要么只有證據持有人的公章。這些證據的來源不明,真偽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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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制作的辨認筆錄違法重重
(1)見證人是否真實存疑。C當庭供述,公安機關組織辨認時現場無見證人。見證人S簽字時,先寫L,然后劃去。沒有人會寫錯自己的名字,故見證人S的簽名真偽存疑。
(2)混亂的見證人。比如對爆破人員的辨認中載明的見證人是D,簽字的卻是T。又比如對地點的辨認中,前言中的見證人是T,正文中的見證人是W,最后簽字的卻是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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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適格的見證人。比如在非法買賣爆炸物案中,M多次擔任見證人。但是M是當地村民,制作過多份對被告人不利的筆錄。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中,拍攝見證人基本都是沖突的一方當事人。跟本案存在利益沖突,不適合擔任見證人。
(4)辨認人沒有簽字捺印。辨認照片特別是照片下的備注內容沒有辨認人的簽字捺印,不能證明照片和備注內容得到了辨認人的確認。
(5)對爆破地點的辨認無從查證。①無依據。不知道辨認的依據為何。②無痕跡。從照片中看不出任何爆破遺留下來的痕跡。③無標準。中立證人J和Y的辨認以及村民和被告人的辯認都明顯不一致,因沒有客觀標準無從判斷誰對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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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無法解釋的時空穿越
(1)筆錄結束時間早于開始時間。比如G的第二份筆錄,當日11時06分開始,當日3時34分結束。
(2)非法占用農用地案中,鑒定人接受委托時間為2013年9月12日,實際測量時間為2013年9月11日。
(3)2019年《森林法實施條例》才出現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區分,此前出具的鑒定意見卻已經出現公益林和商品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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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書證《證實》落款日期為2005年,加蓋了X鎮Y村民委員會的公章,但2010年才有X鎮,之前是X鄉。被害人當庭稱《證實》材料系其上門找人一個一個簽署的,但病歷資料證明該段時間其本人正在醫院住院。
(5)2022年6月8日的兩份筆錄,同一個偵查人員相同的時間出現在不同的審訊地點。
(6)兩名偵查人員在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制作完詢問筆錄后僅3分鐘,就出現在十余公里外的看守所對一名嫌疑人制作訊問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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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選擇性收集證據
(1)不對關鍵證人制作筆錄。比如第一筆尋釁滋事中的工程師,比如歷次沖突中在場的民警。他們作為相對中立的目擊證人卻未被詢問。
(2)必要的物證沒有提取。本案的作案工具全部沒有收集。X市公安局2019年向中央督導組出具的《核查報告》關于起訴書指控的第二筆尋釁滋事,也稱“作案工具等其他證據材料無法找到,無法認定涉案行為人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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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選擇性收集銀行流水。公安機關僅僅收集了被告人給Y和S的轉賬記錄,卻故意不收集被告人給C、Z的轉賬記錄。
(4)不收集土地權屬憑證或土地權屬證明。關于土地權屬,片面采信村民一方的言詞證據,沒有收集任何書證。經律師反復要求,公安機關僅出具一份《情況說明》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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