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斷腿花費了5萬元,保險公司稱其騎的是“機動車”,因無證駕駛不進行賠償。然而,當事人所騎的不過是街頭常見的普通電動車,保險理賠的標準,究竟該如何界定?
每天都有數以萬計的普通人騎著電動車去通勤、送貨,穿梭于城市之間。卻極少有人想到:你腳下的“代步器具”,說不定在發生意外后,冷不丁地就被冠上“機動車”的名號,讓本以為能起保障作用的意外險,淪為一張“廢紙”。
今天就借著小李的真實事例,剖析電動車事故理賠里極容易踏入的“車輛”陷阱。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早高峰時段,太陽緩緩升起將晨霧給驅散。外賣員小騎著電動車,在車流中來回地穿梭,只為盡快送完最后一單早餐。在一個十字路口轉彎時,為避開行人,他與直行的小轎車輕輕地碰了一下。就這一碰,小李連人帶車一起摔在了柏油馬路上,小李感到左腿猛地傳來一陣劇痛。
交警迅速抵達,勘查現場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判定小李與轎車司機承擔同等責任。送醫檢查后,診斷為“左腿脛骨粉碎性骨折”,僅手術費就花了三萬多。而且住院及后續康復等,總共支出五萬余元。
小李記起半年前公司曾給外賣員統一投保了一年期人身意外傷害險。于是他趕忙讓家人整理病歷,以及醫療費票據、事故認定書等資料,接著便向保險公司遞上了理賠申請。
他原以為很快就能拿到賠償緩解壓力,可等了15天,卻收到了冷冰冰的《拒賠通知書》:“經核查您所駕駛的電動車最高時速55千米每小時、整車質量120千克,經鑒定屬于‘機動車范疇(電動摩托車)’,您沒取得摩托車駕駛證,符合合同‘無證駕駛機動車免責’條款所以不予賠付。”
小李多次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流,“我在購車的時候,商家稱這是‘國標電動車’,根本就沒有提及需要有駕照這件事!”
街上半數人騎的這類車,怎么就成了機動車?
可對方不是拿“鑒定報告”來搪塞,就是讓他“自行查看合同免責條款”,終未能就爭議焦點給出實質回應,溝通陷入僵局,維權進展甚微。
眼看著銀行卡里,就剩那寥寥的幾千塊。醫院需得支付后續的康復費用,同時還得去償還房貸,小李居然一下子就陷入了經濟與身體的雙重困境。
何帆律師解析
小李面臨的困境,表面上是“無證駕駛”實際上暗含著兩個關鍵的爭議:其一“超標電動車究競是不是機動車”,其二“保險公司有沒有事先把這個風險講明白”。這兩個問題,不單是小李維權的要點,還是眾多電動車車主或許會碰到的理賠空白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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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確,如果保險公司要以“無證駕駛機動車”為由拒絕賠償,就必須滿足兩個前提條件。其一小李所駕駛的車輛,在法律層面上,確實被認定為機動車;其二在投保過程當中,保險公司必須清晰地向小李闡明,超標電動車屬于機動車的范疇,駕駛這類車輛需要擁有相應的駕駛證。
依據《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當保險條款存在爭議之處時,需得依照“通常理解”去闡釋換而言之,也就是按照普通民眾的認知來作出判定。
對于像小李這般的外賣員而言,市面多數電動車被商家稱作“非機動車”。買車時沒人會提醒“時速超25公里每小時、重量超55千克就算機動車”,而且也不會有人建議“先去做車輛鑒定再上路”。
如果保險公司在投保過程中,未將“機動車包含超標電動車”這一專業定義解釋清楚,卻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以此作為拒絕賠付的理由,其實質就是“投保時隨意承諾,理賠時推脫責任”。這顯然違反法律對“格式條款”的相關規定和要求。
更關鍵的是,《保險法》第十七條所規定的“提示說明義務”:免責條款,不光得在合同里,用加粗、標紅這類顯眼的方式來提示,而且還得向投保人,清晰地闡釋“何種情形算免責”,以及“哪些舉動會引發免責”。并且竟然在這方面得如此細致地去做,確實得把該盡的義務好好地落實。
我讓小李把他的保險合同找出來,翻到“責任免除”的部分仔細查看。
“無證駕駛機動車免責”的條款與別的文字呈相同字體,未加粗亦未標紅,僅書寫著“未取得有效駕駛證開機動車出意外,保險人不負責”關于“機動車包不包括超標電動車”半句未提;小李回憶,投保時公司統一收取身份證,無人向其展示合同全文,更無人提及“騎超標電動車得有駕照,否則不賠”。如此一來便表明,保險公司未盡到最基本的“提示說明義務”,此免責條款從法律角度而言無效,憑什么用以拒絕賠付。
我曾經在法院做員額法官,經手過十幾起電動車事故理賠案件,深知法官斷這類案子時,不僅只看“鑒定報告怎么寫的”,而且還特會留意“投保人對車輛性質的認知合不合理” “保險公司有沒有盡到告知義務”。
在小李的案件中,還有一個常被忽略的重要細節:保險公司自己單獨做的鑒定報告,不能直接拿來當作拒絕賠付的理由。
盡管鑒定表明小李的電動車超標,可這份鑒定是保險公司在出險后自行委托機構開展的,投保的時候既沒讓小李提供車輛信息,而且也沒跟小李說明“超標會影響理賠”。
要是保險公司在投保時,明確說明,“只保合規非機動車,超標電動車得額外投保或者不承保”,這樣小李說不定就選別的保險,要不就換輛合規的車;可現在出事了,才提及“超標這事”,這明顯是在躲避自己的告知責任,違反了保險的最大誠信準則。
幫小李維權時,我著重做了兩件事:其一收集證據,尋到小李買電動車時的銷售單據,以及商家宣傳頁面,來證實“該車型在市面普遍當非機動車售賣,商家壓根沒提示要駕照”;其二出具法律看法,清晰地表明“免責條款未界定機動車范疇,且沒盡提示說明義務,是無效條款;小李對車輛性質的認知契合普通人的常識,事故屬于“合理意外之列”。
保險公司最終認可其理賠理據,與小李達成和解,賠付了4.5萬元醫療費,解了他的燃眉之急。
這個案件給大家說明:買意外險時,要是經常騎電動車,得仔細問問“超標電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 “是否需要駕照?”;要是碰到拒賠情況,先查查合同里對“機動車”的定義清不清楚,再看看保險公司有沒有提前說這事。專業法律分析能幫你避開因為“車輛性質”說不清楚導致的誤導,從而維護你該有的保障權益。
簡單來說,電動車事故意外險理賠的核心,是“車輛性質界定,是否提前弄清楚”以及“免責條款,是否履行提示說明職責”;超標電動車若投保時,未被明確劃作機動車,并且未提示需要駕照,保險公司不能以“無證駕駛”來拒賠。律師能夠通過證據整合,與條款剖析,幫當事人打破拒賠的窘境。
類似案例
不過,并非所有“電動車無證駕駛”的案件保險公司都會敗訴。我先前在判決文書網上看過一個案例,結果就跟小李那案子大不一樣,這能幫助大家更清楚地劃分“合理認知”與“明知故犯”的界限。
市民老王為了在周末外出郊游更加便捷,購買了一輛燃油摩托車。他明明知道摩托車屬于機動車,需要考取相應的駕駛證,但老王抱著僥幸心理認為“郊區不會有人檢查”,所以一直沒有去參加考證。
有一回騎車出行時,他由于沒有留意路況,跟貨車撞了,其結果便是右腿骨折。
申請意外保險理賠之時,保險公司以“無駕駛證駕駛機動車輛”為由予以拒賠。
法院經審理發現,在老王的保險合同中,“機動車包含燃油摩托車”的條款以紅色加粗字體單獨列于“特別提示頁”,投保時還讓老王在該頁簽字確認“已閱讀并理解無證駕駛燃油摩托車不賠”。老王也坦言“曉得得有駕照,就是嫌麻煩沒去考”。最終法院還是支持了保險公司的拒賠決定。
兩個案件的關鍵差別,就在于“車輛性質是否清晰”以及“投保人是否清楚知曉”。
小李的案子是“超標電動車,在投保時并未明確將其算作機動車,而小李對此并不知情”;老王的案子是“燃油摩托車,條款中明確將其算作機動車,老王明明知曉需要考取駕照,卻“故意不去考取”。
并且這也說明,法律既會維護“因認知有偏差造成的無心失誤”,但也不會姑息“明明知道還故意犯的僥幸心態”,重點就看保險公司有沒有盡到責任,還有投保人存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結語
電動車已成為眾多人群日常出行的必要工具,但其在事故后卻可能成為理賠糾紛的源頭。保險公司常以“無證駕駛機動車”為由拒絕賠付,問題往往并非消費者存在主觀違規,而在于保險公司將“超標電動車認定為機動車”的條款隱晦地置于合同細節之中。既預設消費者難以察覺,又憑借其信息與專業優勢,低估當事人的維權意愿與能力。
如果你也遇到類似的事情,遭遇保險公司拒賠,自己還弄不清楚,所駕駛的車輛到底算不算機動車;明明手里握有事故證據,卻不知道,該如何使用。別著急,何帆律師可以幫你分析,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腳;還會教你收集,諸如“車輛銷售記錄” “保時的溝通記錄”等關鍵證據;與此同時會陪你一起逐條梳理合同條款,找到有力的反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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