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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十二:結婚的要件和程序
對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決婚姻家庭相關問題的前提和基礎,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具體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理解、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二篇,介紹結婚的要件和程序。
結婚的必備要件:
1、須具有結婚合意。結婚是婚姻當事人雙方的法律行為,男女雙方自愿是婚姻結合的基礎。法律禁止當事人的父母或者第三人包辦、強迫或者執意干預婚姻,排斥當事人非自愿的被迫同意。
2、須達到法定婚齡。我國《民法典》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
3、須符合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是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法律禁止重婚。凡是已經有配偶的人,不得再結婚。構成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婚的禁止要件:
禁止結婚的血親,是指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
《民法典》第1148條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范圍要求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為禁婚親。具體確定的方法是,以世代計算法為準,凡是出自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親,都是禁婚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一是兄弟姐妹,二是伯、叔、姑與侄、侄女、舅、姨與甥、甥女,三是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需要指出的是:直系的擬制血親之間不準結婚;旁系的擬制血親關系未經解除,禁止結婚;如果擬制旁系血親關系已經解除,則可以結婚。
結婚的程序:
我國結婚的形式實行登記制。
《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結婚登記。”據此,結婚登記是我國婚姻成立的唯一形式要件,是結婚的法定程序。
目前各國立法規定結婚程序,主要有三種形式:
一是儀式婚。是指結婚必須舉行一定的儀式,結婚儀式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例如:宗教儀式婚,即神職人員主持的宗教結婚儀式;世俗儀式婚,即民間由家長主持并有證婚人參加的結婚儀式;法律儀式婚,即由政府官員主持結婚儀式。
二是登記婚。是指結婚必須到法定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方認為成立婚姻。
三是登記與儀式婚。是指結婚既要進行登記又要舉行儀式的結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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