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在長三角縱橫的水網間,滬錫交界的貢湖灣濕地靜臥一隅。這里,省際的行政邊界在水波中變得模糊,但法律的權責界限卻需格外清晰。當推土機與生態修復的藍圖同步進場,當“拆除60處”、“修復800公頃”的宏大目標遇上“涉及搬遷200戶”的具體家庭,一場關于公共生態利益與私人財產權利的深刻對話便無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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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態優先下的征收權:依據與邊界
濕地被譽為“地球之腎”,其生態價值具有顯著的公共屬性。此次整治行動的法律根基,主要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當生態保護紅線與區域發展規劃確定后,為修復濕地生態、建設公共環保設施(如智慧藍藻防控中心)所必需的征收行為,便具備了公共利益的前提。
然而,“公共利益”并非一個可以無限擴張的籮筐。其具體范圍必須嚴格依法界定,征收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需得到充分論證。例如,拆除“私建漁莊、垂釣平臺”以恢復湖岸自然形態,其公共利益的指向相對明確;但整治范圍是否完全必要、有無對私人權益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案,則需接受法律的審視。
程序的正當性是實體公正的保障,從征收決定公告、風險評估到補償方案征求意見,每一個環節的公開與透明,都是對被征收人知情權、參與權的尊重,也是化解潛在糾紛的第一道防線。
2、補償:從“價格”到“價值”的公平計算
“涉及搬遷200戶”意味著數百人的生活軌跡將被改變。公平、合理的補償是平衡公益與私益的核心。《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收補償應遵循“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在濕地整治這類生態項目中,補償標準的確立尤為復雜。
首先,對于房屋與土地的補償,不能僅參照周邊普通商品房的市場價格。濕地周邊房產往往兼具居住與景觀價值,部分臨湖別墅或漁莊還可能承載著經營功能。評估時需綜合考慮其區位、用途、建筑成本以及因環境稀缺性帶來的特殊價值。對于“吳地漁耕文化”全息劇場等配套文旅項目的建設,若其開發客觀上提升了區域整體價值,那么因征收而喪失未來分享增值收益機會的被征收人,其權益也應被合理考量。
其次,搬遷安置不僅是金錢補償,更關乎生活重構。提供適宜的安置房源、補償搬遷費用與臨時安置費是基礎。更重要的是,對于以濕地資源為生的居民(如部分漁莊經營者),單純的貨幣補償可能不足以保障其長遠生計。此時,需要探索更具創造性的安置方式,例如在生態承載力允許的前提下,引導其參與濕地公園的維護、生態導游、或“光伏生態浮島”的運維等新型綠色崗位,實現從“資源利用者”到“生態守護者”的轉型,讓補償方案包含可持續發展的可能。
3、多元糾紛化解:構建協商而非對抗的橋梁
在任何大規模征收項目中,群體性糾紛的風險都如影隨形。濕地整治涉及的利益主體多元,訴求各異:有的關注房屋估值,有的憂慮經營損失,有的則難以割舍祖輩生活的土地情感。預防和化解糾紛,需要構建多層次、前置性的溝通協商機制。
在項目啟動初期,政府就應主動搭建與村集體、街道居民代表的常態化對話平臺,充分解釋生態修復的緊迫性與整體方案,了解民眾的核心關切。補償方案的制定過程應吸收民意,而非事后通報。對于可能出現的商鋪租賃糾紛(如垂釣平臺上的經營戶),應明確區分產權主體與經營主體,既要保障產權人的財產補償權,也要依法維護合法承租人的經營損失求償權。可以引入第三方調解組織或專業律師,為雙方提供法律咨詢與調解服務,將矛盾化解在訴訟之前。
司法是權利保障的最后防線。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需審慎審查征收程序的合法性、補償標準的合理性以及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對于確實因生態保護需要而必須作出的征收決定,在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也應堅決糾正補償不公、程序違法等行為,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實質性的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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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滬錫交界濕地的修復,描繪的是一幅藍綠交織、人水和諧的未來圖景。這幅圖景的繪制,不能以部分民眾合法權益的褪色為代價。法律的智慧,恰恰體現在這種復雜的權衡之中。它要求無錫市的決策者與執法者,手持生態保護法的利劍,也心懷民法典的溫情;推行政策時富有改革的銳氣,處理個體訴求時飽含法治的精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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