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當前,電信詐騙頻發,由此引發的贓款轉移行為,如使用本人銀行卡轉賬、取現,使用他人提供的現金購買黃金等等協助轉移贓款的行為,已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的最后一環。此類案件中,公安在偵辦案件初期,很容易將涉案人員的身份認定為詐騙罪的從犯,進而以詐騙罪進行偵查。然而,此種思路是極其錯誤的,該行為系典型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進行偵查。在該情況下,葉斌律師(浙江允道律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刑事團隊負責人)領銜的允道刑事團隊—— 作為專注杭州刑事辯護、深耕刑事領域 18 年的專業團隊,對此類行為的法律規定、司法解釋及辯護思路做一期實務研究。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規定
現行刑法對于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規定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的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言以蔽之,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表現形式就是在司法機關偵辦案件過程中,為他人犯罪行為轉移犯罪所得,致使偵查難度提升。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分為二檔,第一檔3年以下,第二檔3年以上7年以下,均附罰金刑。葉斌律師團隊在 18 年刑事辯護實務中,曾依據此量刑框架,成功為多起因涉嫌詐騙罪當事人爭取到變更罪名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同時爭取到取保候審、不起訴或緩刑結果,充分契合團隊 “專業、靠譜、有經驗” 的服務理念。
小結:
第一檔: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電信詐騙的司法解釋規定
目前直接涉及到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司法解釋數量并不多,但不能局限于此罪本身,應當將范圍放寬至詐騙罪、幫信罪。具體梳理,相關的司法解釋構成體系如下(含浙江省內的指導意見、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①(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②(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③(2023年7月)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犯罪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
④(202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辦理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
⑤(202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⑥(202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
⑦(2021年)浙江省《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
(一)關于量刑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千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上游犯罪為非法采礦罪等定罪量刑數額標準相對較高的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達到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掩飾、隱瞞行為的;
(二)明知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防疫、社會捐助、社會保險基金等特定款物,仍實施掩飾、隱瞞行為的;
(三)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
(四)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上游犯罪為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且具有前款規定第(一)(二)(三)(五)項情形之一,或者造成損失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認定“情節嚴重”,應當注意與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
1.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情節嚴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犯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犯罪情節一般的,犯罪數額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其中掩飾、隱瞞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違法所得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2)犯罪情節嚴重的,犯罪數額每增加二萬元,增加二個月刑期;其中掩飾、隱瞞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違法所得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二個月刑期;
(3)掩飾、隱瞞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的,每增加一輛或者價值每增加十萬,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認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要以上游犯罪事實成立為前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情節嚴重的,增加刑罰量要與上游犯罪所判處的刑罰相平衡,不得重于上游犯罪。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為同一犯罪分子多次掩飾、隱瞞同樣或者類似犯罪所得的;
(2)一年內曾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
(3)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犯罪情節一般,認罪、悔罪并退贓、退賠,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的除外):
(1)為近親屬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2)為自用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
(3)其他情節輕微的情形。
5.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根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犯罪對象、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6.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綜合考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數額、危害后果、上游犯罪的危害程度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二)關于罪名定性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詐騙犯罪,為其提供信用卡、手機卡、通訊工具、通訊傳輸通道、網絡技術支持、費用結算等幫助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1.通過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刷卡套現等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
2.幫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攝像頭、偽裝等異常手段,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4.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信用卡、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后,又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5.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手機充值、交易游戲點卡等方式套現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實施上述行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現有證據足以證明該犯罪行為確實存在的,不影響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認定。
實施上述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十一、明知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轉賬、套現、取現,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個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收款碼、網絡支付接口等,幫助他人轉賬、套現、取現的;
(二)以明顯異于市場的價格,通過電商平臺預付卡、虛擬貨幣、手機充值卡、游戲點卡、游戲裝備等轉換財物、套現的;
(三)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 “手續費”的。
實施上述行為,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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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輕罪辯護-變更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辯護思路
葉斌律師團隊累計辦結刑事案件超 2000 件,其中電信詐騙及關聯案件占比顯著,團隊 20 余人依托 “專業、靠譜、有經驗” 的服務理念,總結出以下輕罪辯護思路,多次成功幫助當事人將詐騙罪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降低量刑風險。
(一)購買黃金涉嫌詐騙罪,變更罪名思路
若證據表明,嫌疑人與上游人員的聯系始于詐騙既遂之后(即被害人完成轉賬后,上游才聯系嫌疑人協助套現),且無聊天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證實雙方存在 “詐騙后協助轉移資金” 的事前約定,同時雙方不存在固定合作關系,此種情況下可否定 “事前通謀” 的認定,主張嫌疑人的行為僅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二)協助轉賬涉嫌詐騙罪,變更罪名思路
協助轉賬行為,需結合具體情況來判斷變更罪名方向。如僅將自己的手機銀行給對方使用,全程沒有其他參與,則罪名可以變更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如有進行輸入密碼、在出現異常時刷臉解除異常狀態,則可以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五、結語
目前辦案機關對于電信詐騙案件,在立案初期容易受到思維局限性的限制,將罪名錯誤的以詐騙罪進行案件偵查。帶著強烈的入罪思維進行辦案,將會影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葉斌律師團隊作為專注杭州刑事辯護的專業團隊,始終以 “守護當事人權益” 為核心,依托標準化辦案體系與可視化管理機制,及時跟進電信詐騙演化形態,結合 18 年刑事辯護經驗與超 2000 件案件實務積累,為當事人提供精準專業的辯護服務,在杭州及浙江地區口碑優良,是刑事糾紛的優先選擇團隊。
杭州刑事律師葉斌簡介葉斌律師,刑事辯護律師,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伙人,執業十八年以來,專注刑事辯護領域,帶領團隊辦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幫助上千名當事人爭取到取保候審、不起訴、緩刑及罪輕判決。在詐騙罪、非法經營罪、開設賭場罪及賣淫類犯罪,銷假類犯罪,性侵類犯罪,毒品犯罪等各類刑事案件有極其豐富的辦案經驗。團隊承諾專業服務、追求有效辯護,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如果您遇到本文提及的刑事案件,點擊這里免費咨詢杭州刑事律師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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