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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閑暇時間在公園散散步,不料一腳踩到滑板車摔倒受傷,責任如何劃分?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就審結了這起健康權糾紛案。法院是如何判決的?一起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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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7日晚,未滿8周歲的小佳(化名)在某公園內部道路左側踩著滑板車逆人流滑行。李女士(化名)在該公園內邊看手機邊走路,與小佳相向而行。18時33分許,小佳停止滑行,不料李女士踩到靜止的滑板,失去重心摔倒,導致左尺骨骨折。因各方協商無果,李女士遂將小佳及其監護人、公園訴至法院,要求小佳一方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共計5.3萬余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鑒定費,要求公園一方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若法院認定公園承擔直接責任,則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李女士表示,小佳在沒有路燈照明的情況下逆人流使用滑板,導致自己踩到滑板后摔傷,小佳及其監護人應承擔主要責任。公園沒有配備安保人員巡視,事發時路燈發生故障,公園也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此外,李女士補充,當時自己在公園內部無機動車的道路上行走,屬于正常使用手機,故自己無責。
小佳監護人辯稱,李女士作為成年人,走路時分心看手機,沒有注意周圍環境導致受傷,自身應擔責。李女士摔倒并非因為踩到滑板,而是由于踩到了路面一側存在高低落差的排水通道,加上公園路燈故障導致光線昏暗,這些因素疊加才引發了此次事故,故公園也應承擔責任。李女士摔倒時,小佳已停止滑行,可見事故是由李女士在有落差的排水通道上腳下不穩踩空導致,小佳的監護人陪同小佳進入公園,距離小佳位置并不遠,已履行了監護義務。
公園則辯稱,作為非營利性主體,其安全保障義務應限定在設施設備本身造成的損害范圍之內。事發路段路面寬超6米,足夠行人通行,排水通道寬度僅30厘米,基本無落差,且原告受傷并非踩到排水通道導致。公園已配備安保力量進行定時巡邏,當天路燈亮起時間為18時15分,巡邏人員于18時42分發現路燈故障,并在18分鐘內修復完畢,已盡安全保障義務,不應承擔責任。小佳的監護人放任其在公共區域操作難度高的滑板且無人陪同,導致原告受傷,應承擔賠償責任。此外,李女士自身也存在過錯。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女士作為成年人,在光線不足的公共道路上長時間低頭看手機,嚴重分散了對周圍環境的注意力,未能及時發現前方靜止的滑板,對事故發生有重大疏忽。小佳此前逆人流滑滑板的行為本身具有危險性,即便事發時滑板處于靜止狀態,但小佳監護人明知現場昏暗、人流集中,仍放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小佳在公共通行區域使用滑板,導致滑板對通行構成妨礙,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公園未能及時發現路燈故障,導致事發時路段昏暗,且未能證明已履行安排安保人員巡邏的管理職責,存在管理疏漏,未盡到充分的安全保障義務。
綜上,法院判決李女士自行承擔65%的損失,由小佳及其監護人承擔25%的賠償責任,由公園承擔10%的賠償責任。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經生效。
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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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 丹
浦東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
一、游客在游玩時應保持必要的審慎注意
游客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無論是在公園還是其他公共場所活動時均應結合現場環境、光線、人流密度等實際情況,保持必要的審慎注意,避免因看手機、分心走神等將自身置于安全風險之中。若不幸發生意外,應理性看待糾紛,綜合思考事故原因。
二、家長應全面履行監護義務
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需結合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狀況、活動性質、活動場所及活動風險程度等因素,采取相應的安全監護措施。對未滿8周歲的兒童來說,使用滑板等活動具有一定的危險性,監護人不僅要為其選擇合適的活動場所,而且應全程陪同、實時關注并及時制止可能引發危險的行為。對認知能力逐步成熟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參與常規社會活動,可通過事前教育、明確規則和事后提醒等方式,引導其逐步提升風險識別和自我管理能力。同時,家長還應注重培育未成年人的責任意識。若未成年人不慎致他人損害,應引導其秉持誠信原則處事,正視責任、主動擔當,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內妥善化解糾紛。
三、公園管理方應在合理范圍內筑牢安全防線
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承擔侵權責任。安全保障義務具有合理限度,管理者如果沒有對可預見的風險履行必要的管理職責,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唯有每個人恪守自身責任,管理方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公共場所才能真正成為安全、舒心的共享空間。
圖片來源于網絡
線索提供丨未家庭
本文作者丨張敏
責任編輯丨陳衛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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