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過強制投保、駕駛員背景審查
與車輛動態監管等措施,
保障乘客人身與財產安全;
針對乘客投訴,
要求平臺在24小時內響應
并限期5日內辦結……
1月5日, 珠海市交通運輸局印發
《珠海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
經營服務管理規定》
(下文簡稱《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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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珠澳大橋珠海公路口岸網約車服務區。(資料圖)李建設 通訊員朱文/攝
新舊政策有哪些差異?
有哪些惠民舉措?
一起來看看

實施范圍
本《管理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自2026年1月1日印發實施,有效期5年。
主要內容
《管理規定》包括總則、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駕駛員和車輛、網約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附則共六章三十二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了適用范圍、網約車發展原則、運價機制及各部門協同監管職責。
二是明確了網約車經營許可條件、程序、經營范圍、經營區域以及暫停或終止經營的程序。
三是明確了車輛的具體技術標準(如必須為純電動乘用車、軸距、車齡等)、駕駛員條件、證件申請程序和車輛強制報廢標準等。
四是細化了平臺公司、駕駛員和乘客三方應承擔的責任和應遵守的行為規范。
五是明確了交通運輸、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對網約車經營服務行為的監督職責。
六是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及巡游出租車提供網約服務時的適用標準。
《管理規定》全文
新舊政策差異
本次重新制定主要調整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各區管理職責。根據《廣東省出租汽車經營管理辦法》中關于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具體工作的規定,在第五條中進一步明確區級管理職責。
二是完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下稱《許可證》)管理機制。當前網約車行業競爭日趨激烈,部分平臺因經營不善退出珠海市場時,未能依照原《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要求履行提前報告、告知從業人員、社會公告及交回《許可證》等義務,存在一定社會穩定風險,因此,在第十二條增設“視為自動終止經營”的認定情形。同時,結合我市已全面推行電子證照的實際情況,將終止經營后有關“交回《許可證》”的表述調整為“由原許可機關注銷其《許可證》,并公告作廢”,使管理流程更貼合現實操作。
三是強化動態監控監管要求。為提高服務質量糾紛調解效率和網約車行業安全生產水平,在第十七條原有規定車輛應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的基礎上,新增要求相關數據需接入政府監管平臺,以加強實時監管能力。
四是進一步促進網約與巡游服務融合發展。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關于新老業態融合發展的要求,明確巡游出租車在網約平臺接單,可以適用網約車平臺的管理及運價標準,進一步促進兩類服務模式融合發展。
五是支持橫琴深合區網約車規范發展。珠海和橫琴的網約車市場在實際運營上存在強關聯,珠琴共同規范網約車監管體系,有利于提高網約車服務行業的合規水平與服務效能。根據行業實際情況和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提出的建議,在附則增加條款:本規定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可參照適用。
六是結合實際優化表述和條文序號。根據我市實際和規定內容,對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進行了調整完善,并對相應條文序號作了相應更新。
惠民利民舉措
一是強化安全責任保障,構筑乘客出行安全防線。《管理規定》明確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對運營安全責任事故依法履行先行賠付義務,并通過強制投保、駕駛員背景審查與車輛動態監管等措施,系統性構建覆蓋行程全程的安全保障體系,切實保障乘客人身與財產安全。
二是規范經營服務行為,維護市場公平透明秩序。要求平臺公司公開計價規則、實行明碼標價,嚴禁途中甩客或故意繞道行駛,并依規提供發票。此舉旨在杜絕價格不透明與違規經營行為,保障乘客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營造誠信透明的消費環境。
三是完善投訴響應機制,保障乘客合法權益實效。明確平臺公司投訴處理時限,要求其在24小時內響應并限期5日內辦結。同時,通過強制平臺記錄并保存運營數據,為糾紛調解與違規認定提供法定依據,確保乘客維權渠道暢通、訴求得到及時有效處置。
《管理規定》的施行,
為本市網約車行業提供了
關鍵的監管依據,
有效完善了監管體系,
在規范市場秩序、打擊非法營運
及保障各方合法權益方面
發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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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來源于珠海市交通運輸局
編輯/明敏
責任編輯/陽紫微
三審/孟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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